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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5篇)

时间:2022-12-03 15:20:05 来源:文池范文网

北京市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5篇)北京市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的意见》关于“改善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件,建立基层党组织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北京市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5篇),供大家参考。

北京市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5篇)

篇一:北京市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的意见》关于“改善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件,建立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保障机制”的工作要求,参照《中共海淀区委组织部关于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的使用原则(一)立足支部.要确保经费用于园区各基层党组织,特别是党支部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二)服务基层。要确保经费用于基层党组织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丰富组织生活和服务党员等方面的工作和活动。(三)专款专用。要确保经费严格按使用范围使用.第二条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一)党员教育管理.用于党员的学习培训、教育管理和权利保障等方面工作。(二)服务党员。用于走访、慰问、表彰、奖励党员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为党员生产、生活和工作提供服务。(三)开展党组织活动。用于丰富基层党组织的活动内容和活动形式,确保基层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的必要经费支出。第三条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的拨付渠道根据海淀区委组织部文件精神,以及财政局当年统一拨付的经费额度,企业工委统筹年度内组织召开会议、开展培训、订阅党刊杂志、购买学习用书等用于基层党组织的必要支出外,按照工委核定的党员人数(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的实际党员数),确定各基层党组织的经费额度,下拨到各党委、总支、支部使用。区属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工作和活动经费按原渠道解决,从企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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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费中列支。第四条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的管理(一)建立健全经费管理机构。园区企业工委成立经费使用管

  理领导小组,由工委主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领导小组负责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的预算制定和日常管理。园区内各基层党组织也要成立相应的经费管理小组,要设立专门的账户或在本单位账户中建立专门的科目进行管理.

  (二)建立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各基层党组织要研究制定经费专项管理办法,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审批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实行集体讨论,党组织书记审批,专人经办,票据、手续完备的基本原则;切实加强对经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财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三)建立经费使用情况通报制度。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通过网络、宣传栏、会议等形式向广大党员公布。(四)建立经费使用情况检查报告制度。园区各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向企业工委组宣部进行报告,并接受企业工委经费使用管理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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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北京市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保障党组织工作需要规范党建工作经费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关于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组织2017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保障党组织工作需要,规范党建工作经费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关于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委以及所属各二级单位党组织。第三条党组织工作经费要向公司经营管理一线倾斜,重视关心关爱基层,给予基层党支部灵活的经费使用权限,保证党支部活动需要,以利于党支部在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组织宣传服务职工群众、促进生产经营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经费收支渠道

  第四条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党费留存、纳入“管理费用”等渠道予以解决。

  (一)党费留存。按照《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收缴的党费扣除向上级单位上缴额度外,本级党组织留存的部分,党费由各单位组织部统一管理。

  (二)纳入“管理费用”。纳入“管理费用”的工作经费,由各单位财务部门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分月提取、统筹使用。公司机关党委的党组织工作经费,由公司财务处安排计提,相关政工部门统筹使用。

  第五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在“管理费用”和“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党组织工作经费”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党组织工作经费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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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计算每月党组织工作经费提取额时,计算公式为:党组织工作经费月提取额=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12

  第七条每月提取党组织工作经费时借:管理费用——党组织工作经费贷:其他应付款-党组织工作经费第八条每月使用党组织工作经费时借:其他应付款——党组织工作经费贷:现金或银行存款第九条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余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第三章经费使用范围

  第十条党费留存使用范围,按照《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文件规定进行列支。

  第十一条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党的建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二)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

  (三)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四)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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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建工作调查研究。(五)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六)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打

  造基层党建文化阵地。(七)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第十二条属党费使用范围内的,先从党费留存中开支;党费不足部

  分或超出党费使用范围的工作经费,从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党组织工作经费日常支出,执行下列标准:(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党建活动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二)伙食费。伙食费按照人均每餐不超过40元的标准,根据发票报销;党建活动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三)讲课费。按照公司人事处关于讲课费的相关规定执行。(四)场地费。需要租赁场地的,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五)租车费。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六)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经费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各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五条各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党建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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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各单位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省内地域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省外地域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

  第十七条各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工作费用。

  第十八条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执行一事一申请。列支党费的,由本级党群部门、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批;列支“管理费用”的,由本级党群部门、党委(党总支)书记、省公司党群工作处审批。

  党建活动经费报销,由本级党群部门、财务部门、总会计师、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批。

  第十八条各单位党组织要制定年度工作经费使用计划和预算,建立工作经费收支明细台账,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组织工作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各单位党组织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本单位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公司党群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条各单位党组织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追回资金,按照党内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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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党组织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无需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公司党群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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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北京市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20162020年基层党建工作基础保障规划和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京组通20176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东城区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2016-2020年基层党建工作基础保障规划》和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京组通〔2017〕6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东城区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机关党委、各党支部要按照“立足支部、服务基层、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党建活动经费,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二、党建活动经费主要用于:(一)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学习调研,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电教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二)组织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而产生的活动用品和工作用品等各类费用;(三)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等产生的会议费用、印刷费用、服务费等各类费用;

  (五)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六)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七)党建品牌的打造;(八)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三、使用党建活动经费组织开展各类党建活动,可支出以下项目: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费用。(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和印制培训

  的资料费用。(八)门票费是指党员学习、参观活动集中购买的门票

  费用。(九)讲解费是指聘请专业人员为党员学习、参观进行

  讲解的费用。四、使用党建活动经费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按支出项目,

  分别执行下列标准:(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东城区国家机关和

  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东城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东城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参照东城区政府采购车辆租赁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六)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五、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

  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六、开展党建活动,要丰富载体,强化政治性、体现庄

  重感,让活动有“党味”,使党员从中得到锻炼、受到熏陶,增强对党组织的归属感,提升党组织凝聚力、影响力。

  七、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机关党委、各支部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2年不超过1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八、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九、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情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经费严禁用于以下用途:

  (一)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二)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三)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四)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五)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六)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七)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八)转嫁和挪用党建活动费用。十、机关党委、各党支部编制年度党建活动计划预算,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十一、各党支部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预算(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机关党委审核,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严格按照“三重一大”规定要求,上报局党组审批。十二、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局党组和财务部门批准。十三、各党支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年度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机关党委备案。十四、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十五、基层党组织书记是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指派专人负责经费的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专项账页、账簿,健全使用审批和财务管理制度。十六、局党组、纪检部门应对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篇四:北京市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为进1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两学1做”学习

  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20〕324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行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组织关系隶属中共**职业学院委员会管理的单位,包括各2级党总支、党支部。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展开的“3会1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份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第2章计划管理第3条各基层党组织展开党建活动,应当按年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情势、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党建活动计划的编制,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讨论。第4条各2级党组织应汇总并审核所属党支部年度党建活动计划,并于每一年3月31日前将本年度党建活动计划报党委组织部审批或

  备案。第5条基层党支部展开党建活动,活动方案要报所在2级党组织审

  批,各2级党组织组织展开的党建活动,要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各2级党组织应当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之外展开的党

  建活动范围、时间和数量。展开党建活动,要严格依照审批后的活动方案履行,不得随便更改活动方案内容。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其他资金展开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党委组织部和财务处批准。

  第3章经费管理第6条各基层党组织展开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俭、反对浪费的原则。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的标准:各党总支每一年党组织工作经费的基数均为20000元;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党总支上年度年终教职工和学生总数,依照在编教职工每人每一年200元,学生党员100元/人,学生每人每一年10元的标准核定,列入年度预算的标准划拨年度党建活动经费。第7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1)租车费是指展开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产生的租车费用。

  (2)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之外展开党建活动产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3)伙食费是指展开党建活动期间产生的用餐费用。(4)住宿费是指展开党建活动期间产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5)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6)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

  (7)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8条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履行以下标准:(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依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履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2)伙食费,参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1天仅1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3)租车费,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20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之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4)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5)讲课费,参照《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

  学校有关标准履行。

  (6)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依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9条各2级党组织书记为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第1责任人,应对本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金额、票据等方面进行把关和审批。(1)基层党支部报销使用党建活动经费时,要填写好相干费用报销单,交2级党组织核定经费标准及合规性,并由2级党组织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到财务处报销。

  (2)各2级党组织报销使用党建活动经费时,要填写好相干费用报销单,活动经费超过5000元时,需报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备案和审批。

  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和财务审批程序。第10条财务处应当严格依照相干规定对党建活动经费进行审核报销。第4章活动组织第101条展开党建活动,应当突出增强党员的“4个意识”,坚定党员的“4个自信”,同时重视与中心工作结合,重视质量效果,避免

  情势主义。第102条展开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重

  视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第103条展开党建活动,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

  织,不得将活动组织拜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第104条展开党建活动,应当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一个

  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之外展开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一年不超过两次,其中省外每两年不超过1次;应当严格控制租用处地举行活动,确需租用的,应当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105条展开党建活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之外展开党建活动,1般不得乘坐飞机。第106条展开党建活动,应当严格遵照中央8项规定精神及其实行细则,严格履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制止的风景名胜区展开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文娱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和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情势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5章监督检查第107条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然。各2级党组织应当于每一年3月31日前将上1年度本单位及所辖基层党支部党建活动展开情况汇总后(包括活动情势、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第109条各2级党组织要负责对所辖党支部党建活动展开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第109条各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纳入党务公然的范围,每一年向全部党员通报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210条学校党委组织部要会同纪委(监察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不是符合规定;(2)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不是报组织部门批准;(3)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不是符合规定;(4)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不是符合规定;(5)是不是存在奢侈浪费现象;(6)是不是存在其他违背本办法的行动。

篇五:北京市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

  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第六条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

  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

  量。第七条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

  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

  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第十条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第二十二条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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