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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主动约谈方案10篇

时间:2022-11-22 08:15:05 来源:文池范文网

纪检监察主动约谈方案10篇纪检监察主动约谈方案  关于对X同志的谈话工作方案  日,X室向我组交办了反映X同志违规收受服务管理对象价值烟酒的问题线索,经XX集体研究决定,拟对X同志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监察主动约谈方案10篇,供大家参考。

纪检监察主动约谈方案10篇

篇一:纪检监察主动约谈方案

  关于对X同志的谈话工作方案

  日,X室向我组交办了反映X同志违规收受服务管理对象价值烟酒的问题线索,经XX集体研究决定,拟对X同志进行谈话,为了确保谈话工作安全稳妥进行,现拟定谈话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根据工作要求,拟成立由X同志为组长的谈话组,对X同志进行谈话,谈话组成员为:甲同志、乙同志。由X同志负责后勤及与X有关同志对接工作,X有关同志做好接送及交接工作,并确保谈话前后被谈话人的路途安全。二、谈话主要目的通过做好X同志的政治思想工作,促使其增强党性观念,端正思想态度,主动配合调查,说清个人是否存在以上问题。三、谈话注意事项及安全预案1.根据工作程序及要求,拟由本组X同志带队对X同志进行谈话,相关同志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2.谈话地点拟安排在X谈话室,谈话时间待领导签批后,由谈话组负责同志与X本人联系具体确定。3.依纪依规、安全文明开展谈话工作,切实做好安全及保密各项工作,加强防范,确保安全。4.在谈话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XX领导报告。

  XX单位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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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纪检监察主动约谈方案

  浅谈纪检监察工作的七种谈话方式

  纪检监察工作是解决人的思想观念问题的工作,是要把人的固有思维观念进行校对,你知道有哪些关于它的谈话方式?下面小编带来的是浅谈纪检监察工作的七种谈话方式。

  “谈话”是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最常用的一种工作方式。在执纪监督审查调查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开展工作,以确保监督执纪审查调查最终取得扎实的成效,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执纪必严的纪检监察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结合工作实践和学习,针对常见的7种“谈话”方式,应当根据不同的谈话要求,把握每一种谈话的重点。

  第一种“谈话”是信访举报中的谈话,可以简称为“信访举报谈话”。这种谈话是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待登记来访群众时,如实记录群众反映问题的一种工作方式,属于了解情况谈话。谈话人为两个以上信访部门工作人员,谈话对象为举报人或来访群众,其目的是为了弄清问题,谈话场所一般为接待场所,若反映问题特别重大重要时,可在专门的谈话场所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该谈话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检举、控告,一种是申诉。使用信访举报谈话要注意,一是检举、控告谈话,除了要如实详细记录举报、控告人或来访群众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住址等基本情况外,重点要注意问清楚并如实记录被检举、控告人身份信息

  等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向其他机关举报、控告后受理机关、时间、上访次数和处理情况,以及检举、控告人对原处理的意见和此次来访的要求。二是申诉谈话,除了要按要求如实详细记录申诉人或来访群众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住址等情况外,重点要注意问清楚申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错误性质、主要错误事实、处分决定和上级批复意见;曾向哪些机关提出过申诉、次数、时间,受理机关处理意见;以及此次来访申诉的理由与要求。三是谈话应以笔录形式做好记录,谈话结束后要由谈话对象对谈话内容进行看阅属实无误后,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四是谈话笔录应作为线索依据或附件,按照线索处置程序一并交由案件管理和执纪审查调查部门处置。

  第二种“谈话”是约谈函询中的谈话,可简称为“线索处置谈话”。这种谈话是执纪审查调查部门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线索最常用的一种工作方式,组织或单位向相关当事人了解情况最常用的工作方式,属于了解事实谈话。这种谈话也分为两种情况最的一种正式谈话方式,一种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直接与相关人员进行谈话,可简称为直接谈话;一种是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单位)相关领导或负责人进行谈话,可简称为委托谈话。直接谈话的谈话人必须是两人以上的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被谈话人是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管对象或监管单位党员干部或工作人员;委托谈

  话的谈话人必须是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单位或单位纪检部门)两名以上领导或负责人,被谈话人是本级党组织成员、党员或本单位人员,谈话的目的都是要将线索问题的事实经过及被谈话人在整个过程中的所说、所做等情况了解清楚,谈话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使用这种线索处置谈话要注意,一是要根据被谈话人的工作岗位与职务确定谈话人,谈话人一般是比被谈话人职务或岗位高一级的领导或负责人;二是谈话前要做好预判,制定安全防范预案,防止安全事故或意外事故发生;三是谈话前要告知被谈话人不如实说明情况应承担的责任;四是委托谈话要按时限和要求开展完成,谈话结束后要按要求及时将谈话笔录和相关材料报送委托单位。

  第三种“谈话”是初步核实中的谈话,可简称为“初核谈话”。这种谈话是执纪审查调查部门在对线索问题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过程中,使用最为广泛和有效的方式之一。谈话人必须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谈话对象为线索问题所涉及的各种人员,谈话场所为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场所或专门谈话场所,重要重大问题应全程录音录像,其目的是通过谈话了解还原事实真相,查清在整个过程中所涉及人员的所说、所做等情况。使用初核谈话应注意,一是谈话前和谈话后应与被谈话人所在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人员履行人员交接手续;二是重点是要发现所涉及人员在整个过程中是否有

  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三是把握好谈话的时间,单次谈话不能超过规定的12个小时;四是要谈话人要注意谈话的方式方法,谈话人不能出现威胁、欺骗、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等行为和语言,要确保谈话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种“谈话”是第一种形态谈话提醒、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形式中的谈话,可简称为“第一种形态谈话”。这种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管对象、管理公共事务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在事实已经清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时作出的纪律或政务处理方式之一,也是“红脸出汗”最常用的方式之一。谈话人的确定与第二种“线索处置谈话”谈话人的确定方式和要求相同,一般是比被谈话人职务或岗位高一级的领导或负责人,目的通过提醒或批评教育等方式修正其思想认识、错误倾向或不良现象。使用第一种形态要注意,一是要对谈话对象的轻微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提醒、批评教育或责令整改;二是对可能带来或引发的不良后果进行说明;三是要使被谈话人清楚认识到问题产生的根源,明确整改方向,牢记纪律红线不可触碰的廉政工作要求;四是通过谈话使被谈话人形成严以律己、克己奉公的工作作风,树立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扎扎实实干好本职工作的思想认识。

  第五种“谈话”是立案审查和调查(职务违法)中的谈话,可简称为“审查谈话”。这种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党

  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事实进行全面、细致调查的最有效方式,要求违纪党员干部要如实向组织陈述自己违纪、违法的整个过程和全部违纪事实。谈话人是两名以上的纪检机关执纪审查部门工作人员,被谈话人为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或相关证人,谈话地点一般应在专门的谈话场所,问题重大严重的要全程录音录像,谈话前和谈话结束要与被谈话人所在单位纪机关人员履行交接手续。使用审查谈话要注意,一是谈话前要做好预判,制定安全预案和安全防范工作;二是谈话前和谈话后做好被谈话人的交接工作,确保被谈话人来回的安全;三是谈话重点是要查清违纪党员干部的全部违纪事实,了解和掌握被谈话人对自己违纪事实的认识和态度;四是把握好单次谈话时限,不能以连续谈话的形式,变相拘禁被谈话人。

  第六种“谈话”是立案调查中的“讯问和询问”谈话,可简称为调查谈话。这种谈话是监察机关全面掌握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的违法、犯罪事实的有效方式之一,是案件调查过程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询问和讯问的谈话人都是两个以上的监察机关执纪审查调查部门工作人员,讯问对象为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询问对象是案件涉及的相关证人,谈话都应该在专门的谈话场所,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使用该种谈话要注意事项除审查谈话注意事项以外还有,一是讯问和询问笔录是证明和认定被调

  查人违法、犯罪最有力的法的书证之一,有可能要作为证据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所以必须要详实规范,符合案件调查的相关程序和规定;二是讯问带有强制性,要求被谈话对象要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情况;三是在谈话前要向谈话对象下发谈话通知书,谈话现场要告知谈话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并签署告知书;四是对被谈话人采取留置措施的,谈话场所必须为专门的留置谈话场所,并全程录音录像。

  第七种是案件审理中的谈话,可简称为“审理谈话”。这种谈话是案件审理部门审理执纪审查调查部门审查调查工作开展情况过程中,向被审查调查人当面核实有关情况的必要程序。谈话人为案件审理部门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谈话对象是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场所一般为审理部门办公场所或专门的谈话场所,若谈话对象属于被采取留置措施人员,应在专门的留置谈话场所,全程录音录像,并提前告知谈话对象,谈话的主要目的是核对违纪、违法、犯罪事实,听取被审查调查人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被审查调查人进行必要的思想政治和纪律法律教育。在使用审理谈话过程中要注意:一是要对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进行核对;二是向被审查调查人当面了解在审查调查过程中有无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力等情况,是否将违纪、违法、犯罪事实材料与其本人见面;三是向被审查调查人了解核实有关案件事实情况,核对对违纪、

  违法、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听取被审查调查人的辩解意见以及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处理的请求及理由;四是要听取被审查调查人对自己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五是听取被审查调查人对其依纪依规依法给予纪律政务处分、移送起诉处理有何意见、想法和要求。

  

  

篇三:纪检监察主动约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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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政谈话约谈制度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廉政谈话、约谈制度。一、谈话目的。(一)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出发,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二)坚持早提醒、早防范、早查纠,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三)检查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促进依法审判执行和廉政从政;(四)深入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保证党员干部正确使用权力。二、谈话对象(一)廉政谈话对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廉政建设方面群众有反映的干部;*.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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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约谈对象院党组班子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三、谈话内容。(一)廉政谈话内容。l.部门主要责任人的谈话内容:(*)遵守党的政zhi*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上级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贯彻执行民zhu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对开展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提出认真履行主题责任、“一岗2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对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的谈话内容(*)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已,主动接受监督,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履行职责、思想作风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要求;*.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转达群众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针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可要求其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或根据需要,要求本人回复,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对有信访举报,经调查属轻微违纪、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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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诫勉说话。严肃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并责成本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书面回复。谈话以后,还要进行跟踪督查,促其改正。

  (二)约谈内容(*)对上级、本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到位的;(*)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领导班子成员存在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zhu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纪检组监督责任不到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以及领导干部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在作风、效能、*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分管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四、谈话组织(一)廉政谈话组织*.廉政谈话在党组领导下,由主体责任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配合。*.与院党组成员谈话由院党组书记负责;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由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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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的分管领导负责;与广大干警谈话以部门领导为主。与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谈话由党组书记、纪检组长组织实施。

  *.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的谈活,由纪检组长负责。*.廉政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采取集体座谈的方式进行。新担任职务干部的谈话应在其任用后一个月内完成;提醒和诫勉谈话应及时进行。谈话可定期不定期开展。(二)约谈组织*.约谈一般采用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于一些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也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约谈时,应当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约谈对象应如实向约谈人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提出改正措施。*.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提前将约谈的主题、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约谈对象应按照要求接受约谈。对院党组班子成员的约谈,一般由院党组书记负责,也可W托党组副书记实施。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约谈一般由纪检组长或监察室负责人实施。*.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就约谈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于*个工作日内报院监察室。院监察室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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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措施不实、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约谈情况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

  参考依据。约谈不替代其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措施。五、谈话要求(一)对谈话人要求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精神和政zhi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

  以平等的方式谈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研究讨论、发表意见,求得共识;对需要提醒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要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提醒及时到位,并做好思想政zhi工作;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要把握政策和原则,慎重表态;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如实反映;对需要谈话对象落实的事项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对反映问题不实的,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澄清。进行约谈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二)对谈话对象要求谈话对象应根据要求做好谈话准备。各部门负责人参加谈话时,要有汇报材料。谈话对象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实事求是的说明情况,提供材料。对需要回复和反馈的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回复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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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欺骗组织、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组织和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谈话记录要求院党组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院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每*个月要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对发现违纪违法现象的,要随时进行廉政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分别与本部门全体同志进行一次提醒谈话,对审判、执行、财物管理等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要随时进行谈话提醒。谈话要有记录、有针对性。院党组班子成员每季度要对所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记录进行评查,督促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党组书记、纪检组长随时对党组其他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记录进行抽查。

  

篇四:纪检监察主动约谈方案

  一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或者落实缓慢影响进二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对管辖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落实相关制度的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DQS58-MG198)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约

  谈

  办

  法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是指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认真整改问题,在确保自身做到廉洁自律、廉洁从政从业的同时,切实担负起所肩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三条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约谈主体包括约谈人和被约谈人。约谈人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发约方。包括区委、区政府和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被约谈人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受约方,包括区委、区政府等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约谈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区委主要负责人约谈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同级正职;(二)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约谈领导班子成员;(三)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约谈分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四)区纪委主要领导视情况,约谈有关单位(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五)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本单位(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第五条约谈内容:1.执行党的政治纪律、遵守政治规矩情况;2.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一岗双责”情况;

  3.检查指导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及问题整改情况,支持监督执纪部门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情况;

  4.落实选拔任用干部有关规定情况;5.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市委若干规定精神,持续纠治“四风”问题情况;6.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情况;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情况;指导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进一步加强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监督的暂行办法》及廉政谈话、约谈制度等情况;7.需要提醒约谈对象的有关问题,以及约谈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第六条约谈类型:(一)警示性约谈。指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约谈人及时警示提醒,帮助剖析问题和不足,督促其自查自纠。(二)提示性约谈。指针对约谈对象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提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的要求,进行规范权力运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履责教育,强化守纪律讲规矩意识。(三)沟通性约谈。指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交流,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促进工作。第七条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约谈坚持问题导向,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着力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谈:(一)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或者落实缓慢、影响进度的;

  (二)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对管辖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落实相关制度的;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对上级部门在各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四)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不重视,疏于管理,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干部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

  (五)履行职责不力或者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六)未按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七)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八)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或在信访举报件中发现存在需要约谈事项的;(九)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第八条约谈方式和时间:约谈以个别谈话为主,集体谈话为辅,也可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提示性约谈和沟通性约谈,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警示性约谈,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进行约谈每年至少2次,一般在三月、七月间开展。遇有重大事项或者重要问题,可随时进行约谈。第九条约谈程序:(一)约谈启动。廉政约谈由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安排部署。(二)确定约谈对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管职责和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提出约谈对象名单,报请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确定。

  (三)做好约谈准备。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收集汇总约谈对象有关情况,拟定约谈提纲。

  (四)通知约谈对象。提前3天将约谈事项、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其中:约谈通知书由约谈人单位(部门)统一管理。

  (五)正式进行约谈。约谈时,约谈人应向被约谈人说明约谈内容及原因,指出问题,提出要求。被约谈人应将有关事项及问题如实向约谈人汇报或者作出说明。约谈结束后,约谈人认真填写《约谈登记表》,内容包括约谈时间、地点、约谈内容等,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同约谈提纲一并交本单位(部门)留存。

  (六)汇总约谈情况。约谈结束后,约谈人所在单位(部门)及时收集整理约谈书面材料,统计汇总约谈情况数据,经领导签字背书后,按时报送区纪委。其中: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的约谈情况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负责收集报送。

  (七)提出整改要求。对需要由被约谈人所在单位(部门)整改的问题,应当于约谈结束后1个月内,向约谈人所在单位(部门)报送整改工作情况。进行警示性约谈的,被约谈人需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落实书面材料。

  第十条约谈要求:(一)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提高被约谈人的思想认识,使党员干部始终保持思想上的纯洁性和政治上的坚定性。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问题苗头提醒为主、解决实际问题为主,做到既严格教育、及时警示,又体现帮助和关怀。(二)把握好约谈时机。对个别在遵章守纪、廉洁自律、思想作风方面出现问题的党员干部,要坚持抓早抓小、及时约谈,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提出改进要求,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三)遵守约谈纪律。约谈人可以要求被约谈人如实汇报思想、工作及有关问题情况,同时应允许被约谈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不同看法意见。

  (四)做好保密工作。参加约谈人员应对约谈的内容、材料等严格保密。如发生泄密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单位(部门)于三月、七月最后一周内,将本单位(部门)约谈情况(电子版统计表)报送至区纪委。区纪委适时对各单位(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五:纪检监察主动约谈方案

  关于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进一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十届省纪委第八次全会精神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补充规定结合派驻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进一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十届省纪委第八次全会精神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补充规定》,结合派驻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是指派驻纪检组组长以谈心谈话的形式与驻在部门党员干部进行单独或集体面对面的交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驻在部门党员干部,主要是指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驻在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伸到涉及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和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

  第四条约谈要坚持制度规范、强化监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帮助教育的原则;坚持交流思想、增进理解的原则;坚持严格要求、促廉从政的原则。

  第五条派驻纪检组组长一般每年约谈驻在部门每名党员干部至少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安排,由派驻纪检组组长确定。

  第二章约谈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调查性约谈。根据工作需要,调查了解约谈对象履行“一岗双责”、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个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群众反映问题情况;对派驻机构和干部意见及建议;其他党员干部有关情况;其他需要通过约谈调查了解的情况和问题。

  第七条警示性约谈。对在思想、工作、生活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提出批评教育,进行提醒警示,帮助他们剖析思想、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其自查自纠。

  第八条提示性约谈。对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进行遵守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等履职要求的告诫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提示,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第九条指导性约谈。对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以及个人生活等方面遇到有关廉政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了解情况、要件原因、提供咨询,进行廉政指导和把关。

  第十条沟通性约谈。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摸清他们的思想动态,进行思想交流和感情沟通,积极做好思想引导工作,帮助他们树立良好的心态,正确认识、对待和支持纪检监察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其他需要约谈的事项。

  第三章约谈的基本形式

  第十二条约谈一般以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个别谈话为主的形式进行。

  涉及党员干部个人的问题,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涉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驻在部门内设机构集体、驻在部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问题,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第十三条约谈可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形式进行。请进来,即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请党员干部到派驻机构办公室、会议室等地点进行谈话。走出去,即派驻纪检组组长采取与党员干部提前预约的方式,深入党员干部工作地或家庭进行谈话。第十四条约谈既可以采取一事一谈,也可以采取多事一谈的形式进行。

  第四章约谈的程序要求

  第十五条约谈一般按以下程序和步骤进行:(一)制定方案。每年年初,由派驻机构制定约谈工作方案,明确约谈的对象、内容、形式和要求等,并征求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意见。约谈方案由派驻纪检组组长负责审定。(二)印发通知。通知约谈对象,告之约谈内容,衔接约谈时间和地点等。(三)前期准备。约谈前,派驻纪检组组长和约谈对象分别做好约谈准备工作。派驻纪检组组长要对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梳理,准备好有关谈话资料,提高约谈的针对性;约谈对象可以视情况准备书面材料。(四)进行约谈。派驻纪检组组长与约谈对象进行谈话。谈话过程中,派驻机构要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参加约谈,负责做好谈话记录和服务等工作。(五)整理记录。约谈结束后,参加约谈的工作人员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谈话记录进行整理,并呈报派驻纪检组组长审阅和签字。派驻纪检组组长审阅和签字后,谈话记录由派驻机构负责存档。

  (六)解决问题。对约谈对象反映的问题,由派驻纪检组组长视情况,按有关规定提出办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向约谈对象进行反馈或答复。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下,根据约谈的对象、内容、时间和约谈事项的缓急程度等,可由派驻纪检组组长别行确定约谈的程序和步骤。

  第五章约谈的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派驻机构是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工作的责任主体,派驻纪检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派驻机构和派驻纪检组组长要积极争取驻在部门支持、配合和协助搞好约谈工作。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派驻纪检组组长可视情况,委托派驻纪检组副组长及派驻监察室主任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

  第十九条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要积极支持、配合、协助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书记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支持和参加约谈,引导和鼓励党员干部大胆向派驻机构汇报思想、提供真实情况,保证约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约谈对象要以对党、对事业、对个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真实、准确地表达思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年度约谈工作结束后,派驻机构要对约谈情况及时进行梳理汇总,综合分析,形成总结报告。对约谈中发现的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班子运行和党员干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工作对策和整改意见,视情况和规定提交驻在部门党委(党组)。

  第六章约谈的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凡参加约谈的人员,对约谈的内容、材料等必须严格保密,如发现泄密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提高约谈对象的思想认识,使之感受到约谈是一种是重视、关怀和爱护;积极营造良好约谈氛围,实行和谐约谈、互动约谈、双向约谈,提高约谈效果。

  第二十四条要把握好约谈时机。对个别在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思想作风方面出现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进行约

  谈,提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提出建议和要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纪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六:纪检监察主动约谈方案

  2022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方案

  ___金沙乡吴府小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方案为切实落实区教育局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___武威市委___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凉州区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方案》,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___大和___届___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省委___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市委___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区上有关会议精神,坚持从严治党,始终把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作为重要战略举措,以落实责任为基本前提,以健全制度为根本保障,以责任追究为有力抓手,不断推进全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___工作深入开展,努力营造和谐教育环境,为实现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证。二、约谈对象1、党支部书记对班子成员开展约谈;2、支委委员和全体党员开展约谈;3、班子成员要对全体教师开展约谈;三、约谈内容(一)领导责任1、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___问题。

  2、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___体系___—___年工作规划》,制定本单位实施意见。

  3、对本年度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___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把党风廉政建设和___工作与教育发展稳定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同考核,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二)教育责任1、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党员教师教育规划,每季度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次党风廉政教育活动。2、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和师德师风教育活动。3、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结合学校特点,深入推进廉政文化进课堂活动。4、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工作。5、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三)管理责任1、管好班子,带好队伍。2、对党风廉政建设和___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落实目标任务,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3、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落实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推进制度创新。4、加强教师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5、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认真负责地处理家长___和诉求。(四)检查考核责任

  1、开展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2、每年___召开一次述纪述廉述责述作风大会,开展测评,重视测评结果运用。3、每半年向上级党委报告一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4、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细则。每年要对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五)示范责任1、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当好落实“一岗双责”的表率。2、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当好班子建设的表率。3、带头执行作风建设规定,当好践行群众路线的表率。4、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5、带头遵守党纪政纪,当好党员干部的表率。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长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对全体教师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四、约谈方式约谈采取走出去登门谈、请回来约定谈、打电话灵活谈、工作时机动谈、座谈会___谈等方式。五、约谈要求1、学校校长对班子成员每年至少约谈___次;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对全体教师约谈___次。此外,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约谈。

  2、每位领导都要制定具体的约谈工作计划,下发约谈通知书,做好约谈记录。

  3、约谈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约谈教师在接到约谈通知后要积极准备,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向___汇报思想,反映情况。

  4、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约谈对象中,不协调的班子成员重点谈,发现苗头性问题的重点谈,有重要信访问题的重点谈,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重点谈,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要重点谈,尤其是要和一些长期在一线埋头苦干、任劳任怨教师深入谈心谈话,使他们及时得到___上的鼓励,增强工作的自信心。

  5、坦诚相待,真诚相见。2022年党风廉政建设方案

  为进一步抓好___年党风廉政建设和___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责任原则1、牢固树立“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的思想,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各自范围的党风廉政工作,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具体内容。二、责任划分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坚持___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局党组书记、局长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局属各

  科室、检测中心、分局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担负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责任内容1、严格履行局属各科室、检测中心、稽查分局党风廉政建设和___工作直接责任人职责,对所属人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2、按照局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廉政文化建设、惩防体系建设,筑牢思想防线。3、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___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深入推进党的作风建设,认真治理本部门“四风”问题,加强分管范围内干部职工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工作,促进党风政风行风根本好转。4、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条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和省局《落实省委省政府___<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实施细则>措施》,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5、带头廉洁从政,切实增强履行“两个责任”的自觉性、主动性,带头遵守《准则》和《条例》的各项规定,管好队伍,做廉洁从政的表率。6、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监督与管理,对干部职工中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批评教育和指正,负责纠正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

  

篇七:纪检监察主动约谈方案

  公司廉政约谈实施办法

  项目廉政约谈实施办法

  一、目的和意义本实施意见是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要求,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约请项目部相关责任人员(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进行廉政谈话,实施有针对性的廉政教育,增强相关责任人员廉洁意识,是防患于未然的一种诫勉方式,是创建优质工程和廉洁工程的保障性措施。二、廉政约谈的对象和时间1.约谈对象:公司直管项目部相关责任人(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2.约谈时间:工程项目部组建后,约请上述责任人进行廉政谈话。廉政约谈工作要实现常态化。三、廉政约谈的内容及处理廉政约谈主要围绕约谈对象是否存在违反如下廉洁从业、廉洁从政相关规定进行:(一)要认真落实《廉政准则》及与公司签订的《廉政合同》规定,认真执行公司《项目部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及有关廉政文件与会议精神。(二)要认真落实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的每项具体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认真听取业主代表和监理人员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不准使用劣质建材或偷工减料。(三)不断进行廉政制度、法律法规学习,积极参加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定期向公司领导和主管部门汇报个人及本项目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四)教育管理好本项目,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及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各类违法及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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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工作中不弄虚作假、谎报成绩;不在民主推荐、考核考评、选举中拉选票,不跑官要官。

  (六)认真执行财经纪律,不利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挥霍浪费。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性活动;不违犯规定在其他单位兼职或领取薪酬;不违反规定驾驶和使用公车。

  (七)不利用职权干预或插手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利用职权或职务的影响,在业务管理范围内为配偶、子女、亲属等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八)不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实物;无法拒收的,三日内上交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不利用职权到单位或找个人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费用。

  (九)不借出差、考察、学习之机利用公款进行旅游娱乐活动;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权力的宴请、礼品馈赠或其他服务;不参于黄、赌、毒活动;不违反社会公德。

  (十)按照上级要求落实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十一)按时完成党组织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各种事项。

  凡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协调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廉政约谈的程序及方式1.廉政约谈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党总支纪检委员组织实施。约谈前,公司办公室向被约谈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下发廉政约谈通知书。2.廉政约谈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实施。五、廉政约谈的相关要求1.约谈对象接到通知后,要按时参加谈话。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接受约谈的,要主动向公司办公室说明原因,另择时间约谈。约谈对象不得顶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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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时间

  廉政约谈登记表

  项目名称

  约谈对象

  约谈人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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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纪检监察主动约谈方案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

  2014-06-1808:56

  (2014年省纪委办公厅鄂纪发[2014]4号印发)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者在群众举报、监督检查、巡视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根据需要,可以对该领导干部进行约谈。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工作约谈。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履行“一岗双责”以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提醒并予以改进的,可以对其进行工作约谈。

  (二)信访约谈。在信访举报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的,可以对其进行信访约谈。

  (三)廉政约谈。在监督检查、巡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违反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可以对其进行廉政约谈。在问题线索调查和案件检查过程中的有关约谈或者谈话,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约谈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约谈须履行审批手续。约谈人一般为纪检监察机关的分管领导或者相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应当不少于两人。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凡须进行约谈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对领导干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提出,填写《约谈呈报审批表》(附后)并提交约谈提纲,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约谈呈报审批表》及约谈提纲同时抄送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

  (二)《约谈呈报审批表》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向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附后),告知其约谈的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做好约谈准备;

  (三)由约谈人按照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

  第七条约谈应当在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场所进行。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设立专门场所作为约谈室。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约谈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

  (二)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对约谈对象提出相应要求。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应当告知其分管领导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应当制作约谈记录,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后,一式三份,由纪检监察机关承办约谈事宜的内设机构留存,送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就约谈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报实施约谈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谈对象有需要进行整改的问题的,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上报的书面材料中予以说明。约谈对象应当根据对其实施约谈的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就约谈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采取约谈方式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发现所涉问题属实,需要予以立案调查的,按照案件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所涉问题不实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了结,并通知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约谈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约谈对象基本情况及约谈事由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一)对于进行工作约谈的约谈对象,发现其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敷衍应付等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二)对于进行信访约谈和廉政约谈的约谈对象,发现其确实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予以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第十四条约谈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一)在约谈前做好谈话准备,并根据反映或者发现的问题列出谈话提纲;(二)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三)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四)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约谈对象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一)按照约定的时I"-1、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二)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九:纪检监察主动约谈方案

  关于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进一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十届省纪委第八次全会精神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补充规定》,结合派驻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是指派驻纪检组组长以谈心谈话的形式与驻在部门党员干部进行单独或集体面对面的交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驻在部门党员干部,主要是指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驻在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伸到涉及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和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

  第四条约谈要坚持制度规范、强化监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帮助教育的原则;坚持交流思想、增进理解的原则;坚持严格要求、促廉从政的原则。

  第五条派驻纪检组组长一般每年约谈驻在部门每名党员干部至少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安排,由派驻纪检组组长确定。

  第二章约谈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调查性约谈。根据工作需要,调查了解约谈对象履行“一岗双责”、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个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群众反映问题情况;对派驻机构和干部意见及建议;其他党员干部有关情况;其他需要通过约谈调查了解的情况和问题。

  第七条警示性约谈。对在思想、工作、生活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提出批评教育,进行提醒警示,帮助他们剖析思想、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其自查自纠。

  第八条提示性约谈。对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进行遵守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等履职要求的告诫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提示,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第九条指导性约谈。对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以及个人生活等方面遇到有关廉政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了解情况、要件原因、提供咨询,进行廉政指导和把关。

  第十条沟通性约谈。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摸清他们的思想动态,进行思想交流和感情沟通,积极做好思想引导工作,帮助他们树立良好的心态,正确认识、对待和支持纪检监察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其他需要约谈的事项。

  第三章约谈的基本形式

  第十二条约谈一般以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个别谈话为主的形式进行。

  涉及党员干部个人的问题,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涉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驻在部门内设机构集体、驻在部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问题,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第十三条约谈可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形式进行。请进来,即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请党员干部到派驻机构办公室、会议室等地点进行谈话。走出去,即派驻纪检组组长采取与党员干部提前预约的方式,深入党员干部工作地或家庭进行谈话。第十四条约谈既可以采取一事一谈,也可以采取多事一谈的形式进行。

  第四章约谈的程序要求

  第十五条约谈一般按以下程序和步骤进行:(一)制定方案。每年年初,由派驻机构制定约谈工作方案,明确约谈的对象、内容、形式和要求等,并征求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意见。约谈方案由派驻纪检组组长负责审定。(二)印发通知。通知约谈对象,告之约谈内容,衔接约谈时间和地点等。(三)前期准备。约谈前,派驻纪检组组长和约谈对象分别做好约谈准备工作。派驻纪检组组长要对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梳理,准备好有关谈话资料,提高约谈的针对性;约谈对象可以视情况准备书面材料。(四)进行约谈。派驻纪检组组长与约谈对象进行谈话。谈话过程中,派驻机构要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参加约谈,负责做好谈话记录和服务等工作。(五)整理记录。约谈结束后,参加约谈的工作人员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谈话记录进行整理,并呈报派驻纪检组组长审阅和签字。派驻纪检组组长审阅和签字后,谈话记录由派驻机构负责存档。

  (六)解决问题。对约谈对象反映的问题,由派驻纪检组组长视情况,按有关规定提出办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向约谈对象进行反馈或答复。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下,根据约谈的对象、内容、时间和约谈事项的缓急程度等,可由派驻纪检组组长别行确定约谈的程序和步骤。

  第五章约谈的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派驻机构是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工作的责任主体,派驻纪检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派驻机构和派驻纪检组组长要积极争取驻在部门支持、配合和协助搞好约谈工作。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派驻纪检组组长可视情况,委托派驻纪检组副组长及派驻监察室主任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

  第十九条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要积极支持、配合、协助派驻纪检组组长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书记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支持和参加约谈,引导和鼓励党员干部大胆向派驻机构汇报思想、提供真实情况,保证约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约谈对象要以对党、对事业、对个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真实、准确地表达思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年度约谈工作结束后,派驻机构要对约谈情况及时进行梳理汇总,综合分析,形成总结报告。对约谈中发现的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班子运行和党员干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工作对策和整改意见,视情况和规定提交驻在部门党委(党组)。

  第六章约谈的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凡参加约谈的人员,对约谈的内容、材料等必须严格保密,如发现泄密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提高约谈对象的思想认识,使之感受到约谈是一种是重视、关怀和爱护;积极营造良好约谈氛围,实行和谐约谈、互动约谈、双向约谈,提高约谈效果。

  第二十四条要把握好约谈时机。对个别在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思想作风方面出现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进行约

  谈,提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提出建议和要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篇十:纪检监察主动约谈方案

  纪委监督双重约谈工作方案

  为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和市、县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开展“双重约谈”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光雾山镇实际,特制定20**年工作方案。

  一、约谈原则(一)坚持镇党委统一领导的原则;(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三)坚持教育帮助、预防警示和抓早抓小相结合的原则。二、约谈方式约谈分为日常约谈、警示约谈,由镇党委和镇纪委主要负责人对约谈对象进行约谈。视情况需要,可进行集中约谈。(一)日常约谈主要就约谈对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等情况进行约谈;(二)警示约谈主要对约谈对象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约谈;三、约谈人和约谈对象约谈人为镇党委、镇纪委主要负责人;约谈对象为镇党委班子成员,各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主任、村(居)纪检小组长、其他村社干部和党员,镇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镇纪委委员。四、约谈提出(一)镇党委、镇纪委安排;(二)镇党委领导确定;

  

  (三)辖区县及以上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镇人大代表、镇纪委委员等的建议;

  (四)本人申请。五、约谈程序(一)启动约谈日常约谈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镇党政办公室会同镇纪委制定约谈方案,报镇党委批准后启动;警示约谈视情况需要即时启动。(二)实施约谈1.约谈人说明约谈原因,通报有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2.听取约谈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提出整改要求;3.做好约谈记录,归档备查。(三)整改落实1.约谈结束后,约谈承办单位及时制定《约谈整改督办通知书》,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告知约谈对象;2.约谈对象对照《约谈整改督办通知书》,在约谈结束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整改方案,送约谈人和约谈承办单位;3.镇纪委和镇党政办公室对约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到位。六、约谈内容(一)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四个亲自”要求、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村(居)和单位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情况。(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情况。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情况。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情况。

  (六)监督检查本村(居)、本单位、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情况。

  (八)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九项规定、县委县政府九项规定,切实纠正“四风”问题,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九)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情况。(十)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七、约谈要求(一)约谈时谈话人应不少于两人,由专人做好谈话记录,约谈人和约谈对象签字确认,由镇党政办公室和镇纪委分别留存;(二)约谈人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三)约谈对象应积极主动配合约谈,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敷衍,反映的情况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四)参加约谈的人员必须对约谈内容严格保密,对失(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应请假并说明原因,适时进行补谈。

  八、结果运用(一)镇纪委和镇党政办公室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约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和监督检查。(二)对因同一问题连续两次被约谈、限期内问题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按程序予以问责处理;一年内两次受到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或限期内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按程序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三)约谈资料存入干部个人档案,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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