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落实领导干部责任十项规定心得体会3篇
公安局落实领导干部责任十项规定心得体会篇1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你们好!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危害,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重点整治的六大顽瘴痼疾之一。为进一步推进全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促进执法司法公平公正,按照中央和省、州相关要求,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现向您发出如下倡议:一、如果您是领导干部,请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如有以下行为,您的干预行为将被记录在案,并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三)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二、如果您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请严格遵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如有以下行为,办案人员将全面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三、如果您是司法人员,请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如有以下行为,一经查实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六)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四、如果您是普通群众,如果您有朋友、亲人在政法系统工作,请您保护和支持他,这些事情不要做。(一)请人违规查询个人信息;(二)请托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违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三)受人委托请客吃饭,帮人打招呼。“三个规定”是确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大举措,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是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共同努力,以实际行动支持政法干警依法公平公正办案,共同营造海晏河清的法治环境,为平安巴东、法治巴东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最后,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巴东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零二一年五月
公安局落实领导干部责任十项规定心得体会篇2
广大人民群众: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部署安排,扎实推动公安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有效防止、坚决纠正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现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当您发现领导干部、执法工作人员违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请您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1、举报电话:0512-57700356;
2、邮寄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1288号昆山市公安局教育整顿领导小组收;邮编:215300 。
特此公告。
昆山市公安局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
公安局落实领导干部责任十项规定心得体会篇3
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三个防止干预司法的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三个规定”是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廉洁行使职权的制度保障。当前,我市正在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整治的重点之一。为进一步增强法纪意识,规范执法活动,促进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行为,确保公安队伍教育整顿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现发出如下倡议:一、坚决不违规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二、坚决不违规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三、坚决不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四、坚决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予以拒绝;五、坚决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六、坚决不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七、坚决做到不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八、坚决不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九、坚决不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十、坚决做到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不出现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十一、坚决不违反“三个规定”的其他行为。请广大人民群众加强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监督,依法积极向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如实反映情况;不向公安民警或领导干部打探案情、说情,不与其进行不正当接触交往;不传播、扩散、编造或煽动他人编造干扰公安机关依法公正执法司法的不当言论。执法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离不开每一位公安民警的辛勤付出,离不开每一位群众的理解支持!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生态,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郴州、法治郴州不懈奋斗!
郴州市公安局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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