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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 主体责任规定》心得体会
3 月 9 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规定》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基本原则、责任落实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以及具体的责任追究要求,都作出了明确阐述,这对于我们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实践中进一步强化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担当,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提高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成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全面从严治党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主要组成部分,领导全
党下大力气扎实推进,解决了很多过去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更好地得以彰显,为党的事业整体发展提供了根本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这一实践发展过程,也再一次有力地证明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全面从严治党关乎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保持和弘扬。中国共产党是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来自于它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回顾党近一百年的发展历史,我们之所以能在各种艰难困苦的条件下不断发展壮大,之所以能够战胜各种强大的敌人、应对各种难以想象的严峻挑战和巨大风险,就是因为我们这支队伍具有一往无前的战斗精神、具有坚韧不拔的整体意志和高度凝聚的团结品格、具有严格的纪律和良好的作风等一系列政治优势,这些精神、意志、品格、作风等方面的优势,正是先进性和纯洁性的体现。而我们党之所以能保持这种先进性和纯洁性,是因为在整体上有先进思想理论的指导和武装,有坚定的理想信念作为支撑,有明确的奋斗目标和高尚的宗旨不断激励。但是,这种先进性和纯洁性并不是一劳永逸的,随着党的地位和活动条件的变化,随着党的组织成员现实活动环境的变化,作为党的组织成员的个体,在思想上、作风上、品格上等方面也会发生变化,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这样非常复杂的外部环境条件下,在各种外部利益的诱惑下,一些领导干
部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而这种现象的发展和蔓延,必然会弱化党在整体上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进而涣散党的作风和纪律、消解党的意志和奋斗精神、影响党在整体上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防止这种现象的发展,有效克服各种弱化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消极因素,党就必须以自我革命的精神,坚决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清除党内这些消极因素,弘扬党内各种积极因素,使党始终保持自身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其次,全面从严治党关乎党的各项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自身建设状况与党的事业发展状况直接相关,党内出了问题,必然影响党的事业发展。从这些年现实中发生的各种案例来看,党的干部队伍中若发生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利益驱使下拉帮结伙的现象,必然导致为维护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置中央要求于不顾,搞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影响中央部署的贯彻落实;必然导致在用人问题上任人唯亲、培植私人势力,搞乱干部提拔任用中的各项规矩;必然导致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各项政治生活规矩,在党内决策中丧失基本原则;必然导致徇私枉法,使各种危害党和人民利益的现象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和处理;必然导致在利益团伙内部搞利益相互输送,相互维护、相互包庇。而如果作风方面出了问题,则必然导致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相互推诿、相互扯皮,工作效率下降;必然导致不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脱
离实际、脱离群众,浮在面上颐指气使,瞎指挥、乱作为;必然导致工作摆花架子,搞文山会海,形式主义大行其道;必然导致追求生活奢华,贪图个人享乐,不愿做艰苦细致的工作,意志衰退、精神萎靡,进而影响整个社会风气。思想、组织、纪律等其他方面出现问题,自然同样导致各种恶果。凡此种种,最终都会影响到党和人民的事业发展,所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解决好党内问题,使党真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对于我们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具有根本性意义。
再次,全面从 严治党关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谋利益,这一根本宗旨,要通过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具体落实。只有党的各级组织坚强有力,真正肩负起自己的责任,只有广大党员干部真正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具有认真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具有合格的工作能力和正确的工作方法,把人民利益放在重要位置,密切联系群众,始终依靠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利益而努力工作,党的根本宗旨才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如果我们的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缺乏应有的组织力和战斗力,如果我们的党员干部在思想认识、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工作能力等方面出了问题,党的根本宗旨就很难在实践中得到落实。现实中我们所看到的那些由于政绩观扭曲,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对立起来,自以为对上级负责而实际上
损害人民利益的现象;那些严重脱离群众,不关心群众疾苦、不过问群众痛痒,高高在上、拒群众于千里之外的现象;那些损害侵占群众利益,以权谋私,眼里只有自己的小圈子,办事情想问题只从自己小圈子利益出发的现象;那些做群众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摆官谱、端架子,难以和群众进行思想感情上的沟通,总是和群众隔着一张皮的现象,等等,都是与党的宗旨要求格格不入的。这些问题虽然表现在少数人身上,但造成的影响不可低估。至于更为严重的党内腐败现象,则更是严重损害了群众的根本利益,破坏了党的形象和党群关系。所以,在全面从严治党中,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要重点解决好那些党内存在的损害人民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要通过全面从严治党来保证党为人民谋利益的根本宗旨真正落到实处,保证党为人民谋利益的初心永不改变。
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明确主体责任 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意义,决定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全面从严治党是一项极为复杂、极为艰巨的任务,一项需要全党高度重视,特别是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切实尽责才能完成的系统工程。《规定》正是基于对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对全面从严治党内在规律的深刻把握所提出的要求。
首先,《规定》明确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基本原则。通过这些原则,我们就能清楚地看到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任务之艰巨、责任之重大。这责任体现在抓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目标明确,那就是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定目标、明确目的,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一切工作的具体方法手段都必须围绕确定的目标和目的来进行。这就要求领导干部认真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和加强党的领导之间的内在联系,把握其中的规律性,做到科学施策。这责任体现在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落实到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各项工作必须做细、做实、做到位,不能有任何的马虎和松懈。这责任体现在必须真抓真管、敢抓敢管、长抓长管,即不但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而且要做到一以贯之、始终坚持。这责任还体现在抓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力求实效,把过程和效果统一起来。要真正达到这些要求,各责任主体就必须尽职、尽责、尽力。
其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和工作机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必须履行的主体责任。管党治党是全党的事,不是哪一个部门或哪一部分党员的事。党的建设搞好了,是全党的光荣;党的建设出了问题,任何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都难以置身事外。所以,那种认为此事不归自己具体分管就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态度的做法;那种认为管党治党是软任务,难出硬政绩,抓多抓少、抓紧抓松区别不明显的想法;那种认为管党治党就要抓问题,而抓问题就可能得罪人,所以遇到问题绕着走的态度,等等,都是非常要不得的。全面从严治党是全党的事、全党的责任,每个党员都要在自己的工作中担负起应该担负的责任。同时,肩负领导责任的各级党委(党组)、各级党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又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如何,关键取决于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所以《规定》对作为党的领导机关的各级党委(党组)、各级担负领导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在管党治党方面应负的具体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对第一责任人提出了重点要求。
再次,《规定》明确了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主体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全面从严治党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在党内立规矩,并保证党内各项活动按规矩办事,所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工作也都要讲规矩。基于此,《规定》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落实在相应的工作程序、工作途径和工作方法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不仅是做好各项具体工作所必要的,而且对保证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落实到各个细节非常重要,责任明确,才能保证责任追究精准。既然是关于落实主体责任的《规定》,当然就会涉及责任的追究,没有责任追究的责任制,
不是真正的责任制。既然讲责任追究,就必须对整个工作的过程要求有清晰的规定,作为一项重要的党内法规,制度不是“稻草人”“橡皮筋”,《规定》中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要求、关于各项报告和通报制度的要求以及关于注重听取党代会代表、基层党组织、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意见建议的要求等,都要落实到工作之中并作为主体责任承担起来。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关键 制度的生命力和意义都体现在落实之中。《规定》明确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这种责任只有在实践中真正得到落实,才能体现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显著成效。所以,我们必须以高度的自觉性和使命感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落实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之中。
第一,要保持政治的敏感性,深刻认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大意义。站在党和国家全面发展和长远发展的高度,站在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认识我们每一个责任主体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和历史责任,认识每一项主体责任与党的自身建设、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人民群众实际利益之间的密切联系,要始终清醒地意识到,作为党的一级组织领导机构或职能部门、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抓党的自身建设、管党治党是我们
的本分和义不容辞的职责。是职责就得担责,在其位就得谋其政,而且要以高度的自觉性谋其政。
第二,要正确处理抓全面从严治党和其 它各项业务工作的关系。《规定》特别强调了这个问题,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领会其中的深刻内涵。围绕党的政治路线来进行党的建设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就是说,任何时候抓党的建设、抓全面从严治党,都要和实现党的中心任务、推进党的事业发展统一起来。现实中有两种错误倾向要十分警惕。一种是眼睛只盯着业务工作,忽视党的建设,忽视管党治党的倾向,这是非常有害的。另一种是关起门来抓党的建设,脱离党所领导的各项事业发展抓党的建设的倾向,同样是要不得的。所以,对于各级党的领导机关,抓全面从严治党是主体责任,抓党所领导的各项事业发展也是主体责任。这两方面的责任需要高度统一起来。中央之所以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这一主体责任,是因为现实中我们有一些领导干部还没有把它当成主体责任。
第三,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找准问题、抓住重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具体到每一个地区、部门、单位,就是要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和统一要求,紧密结合自己的实际,解决好各种实际问题,特别是那些党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而要做到这一点,肩负主体责任的领导就必
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虚心地广泛听取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所反映的各种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各种问题之间的联系,分析各种问题的危害和发生根源,抓住重点问题,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决。切忌浮在面上,把《规定》的要求照本宣科,以文件落实文件,层层下达、层层上报,玩文字游戏,转了一圈又一圈,实际问题得不到解决,中央精神得不到落实。
第四,要形成科学规范的制度安排。落实主体责任,本来就是一种制度要求,所以,它在各个方面和环节的具体落实,自然也只能由科学规范的制度安排来实现。这些制度不仅包括党内生活的各项制度,如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党委中心组学习等,也包括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主体的党的相关领导机构和职能部门的工作安排,如按照《规定》要求的报告制度、通报制度、考核制度、检查制度等。这里之所以强调科学规范的制度安排,就是要体现《规定》提出的基本原则,体现过程和效果的统一,防止把制度仅仅变为过程而不重视实效的形式主义,从而形成上下贯通的全面从严治党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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