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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法心得体会10篇

时间:2022-09-19 15:00:04 来源:文池范文网

噪声污染防治法心得体会10篇噪声污染防治法心得体会 《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心得体会座谈发言 2022年6月5日,《噪声污染防治法》施行。根据该法,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心得体会10篇,供大家参考。

噪声污染防治法心得体会10篇

篇一:噪声污染防治法心得体会

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心得体会座谈发言

 2022 年 6 月 5 日,《噪声污染防治法》施行。根据该法,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违规者,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 200 元至 1000 元罚款,对单位可处 2000 元至 20000 元罚款。

  应该说,该规定是专门针对广场舞扰民等现象开出的“药方”。之前虽已出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但没有明确的惩戒措施,只是笼统地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此次有针对性地规范广场舞等娱乐活动,将有效地减少类似扰民行为,还公众以宁静生活。

  众所周知,广场舞以及类似活动是很多老年群体休闲娱乐的方式。但与此同时,一些人在组织或参与广场舞等娱乐活动时,忽视了周边居民的宁静休息,甚至在高考等特殊时期也完全不顾他人合理体验和诉求,并由此引发了周边居民与广场舞组织者、参与者的对立冲突。

 所以从这方面来说,远远超出噪音标准,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广场舞现象,确实到了不得不规范治理的程度。之前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相对明确的规范条款,只是授权公安机关相应的警告及罚款权。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现实中,公安机关本就案多人少,有时无力顾及这种“小事”,导致一些广场舞扰民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

  而《噪声污染防治法》则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专门措施,且其罚款数额也有较大提高。且根据该法,“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均有权处理,也即只要有地方政府指定或授权,城管、环保、公安等部门均可制止处罚前述行为,解决了公安部门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而且,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也有权对前述行为规范管理,这说明,假如广场舞参与者不听劝阻的话,管理者完全有权拒绝提供广场舞娱乐场所,相当于对扰民者釜底抽薪。

  此外,《噪声污染防治法》还对很多生活娱乐行为予以规范约束并明确了违法后果。如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人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应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可以说,构建睦邻友好,互惠互利的关系,是每个现代居民的理想生活状态。特别是对居住在城市商品房的居民来说,虽然与邻居未必熟识,却在通行、用水、用电、通风、采光、声音等方面有着密切的相邻关系。居民自觉处理好邻里关系,不制造噪声干扰邻居,执法部门严格执法,依法规范噪音制造行为,将让每一位居民都过上到没有噪声污染的高质量生活。

篇二:噪声污染防治法心得体会

订噪声污染防治法六大亮点

 目录01 明确噪声污染内涵扩大法律适用范围02 完善噪声标准体系科学精准依法治污03 强化噪声源头防控筑牢污染第一防线04 强化各级政府责任明确目标考核评价05 分类防控噪声污染对症下药精准施策06 聚焦噪声扰民难点保障安宁和谐环境

 明确噪声污染内涵扩大法律适用范围01

 明确噪声污染内涵扩大法律适用范围法律规范的对象是人为噪声,不是自然环境噪声。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均界定为噪声污染。如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餐饮等噪声扰民行为。

 完善噪声标准体系科学精准依法治污02

 完善噪声标准体系科学精准依法治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

 强化噪声源头防控筑牢污染第一防线03

 强化噪声源头防控筑牢污染第一防线对相关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根据相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规定噪声限值。

 强化各级政府责任明确目标考核评价04

 强化各级政府责任明确目标考核评价一是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考评。二是对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实施约谈。三是交通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开展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并制定治理方案。四是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要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

 分类防控噪声污染对症下药精准施策05

 分类防控噪声污染对症下药精准施策对工业噪声,增加了排污许可管理和自行监测制度。对于建筑施工噪声,要求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落实自动监测,除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外,禁止夜间施工。对于交通运输噪声,基础设施选址和工程技术规范符合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对于社会生活噪声,鼓励培养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预防邻里噪声污染和室内装修噪声,鼓励创建宁静区域。

 聚焦噪声扰民难点保障安宁和谐环境06

 聚焦噪声扰民难点保障安宁和谐环境一是广场舞噪声扰民,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是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三是禁止酒吧等商业场所噪声扰民,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感谢聆听

篇三:噪声污染防治法心得体会

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 精选多篇)

  第一篇: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xx年2月28日修订通过公布后,通过对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学习,我深刻地体会到,过去企业是“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确保水环境安全。

  新法在法律责任上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对未完成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定期予以公布。二是综合利用各种行政处罚手段,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措施,同时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三是完善行政措施,强化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手段。将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顿等行政强制权赋予环境保护部门。四是强化违法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和治理责任。新法规定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受害者可以请求环境保护等部门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违法排污者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等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五是在强化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基础上,新法规定,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以

 及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学习,我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对今后在环境执法、环境保护的工作中,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二篇: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txt 心是自己的,干嘛总被别人伤......没有伞的孩子必须努力奔跑▓敷衍旳青春 总昰想太多 怨,只怨现实太现实╰⌒﹏为什么在一起要两个人的同意丶而分手只需要一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 年修正)

 (1984 年 5 月 1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6 年 5 月 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

 害和赔偿损失。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确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的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并将治理规划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污染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

 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 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必须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

 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生产者、销

 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的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 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排污单位应当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四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二十七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

 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污染物

 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向就近的航政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三十条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一条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第三十六条 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第三十七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第三十八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放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一条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二条 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

 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 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四十四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五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二)“污染物”是指能导致水污染的物质。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为生物摄入人体后,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四)“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五)“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第三篇: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law)广义指国

 家为防治水环境的污染而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指国家为防治陆地水(不包括海洋)污染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水污染防治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 19 世纪,英国 1876 年制定了《河流污染防治法》,日本 1896 年制定了《河川法》等。20 世纪 50 年代以后,许多国家都加强了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制定了较完备的水污染防治法,如日本的《水质污染防治法》、美国的《水净化法》等等。我国在 50 年代开始注意水污染的防治,如 1959 年制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70 年代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立法,《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水环境作了规定。1984 年 5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此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权又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以及一系列水质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规,使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初步形成了体系。水污染防治法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污染物排...

篇四:噪声污染防治法心得体会

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08 年 2 月 28 日修订通过公布后,通过对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 进行学习, 我深刻地体会到, 过去企业是“守法成本较高, 违法成本较低”, 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 加大处罚力度,确保水环境安全。

  新法在法律责任上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对未完成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人民政府、 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定期予以公布。

 二是综合利用各种行政处罚手段,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 规定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等措施, 同时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三是完善行政措施, 强化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手段。

 将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顿等行政强制权赋予环境保护部门。

 四是强化违法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和治理责任。

 新法规定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受害者可以请求环境保护等部门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违法排污者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环境保护等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是在强化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基础上, 新法规定,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学习, 我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有了 一个基本的了 解, 对今后在环境执法、 环境保护的工作中, 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篇五:噪声污染防治法心得体会

省综合法律知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模拟试题

 本卷共分为 2 大题 60 小题,作答时间为 180 分钟,总分 120 分,80 分及格。

 共 一、单项选择题(共 30 题,每题 2 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__属于柔性宪法。

 A.中国宪法

 B.英国宪法

 C.美国宪法

 D.日本宪法

  2.乙企业擅自使用甲企业的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甲企业准备向法院起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甲企业应申请__。

 A.财产保全

 B.强制执行

 C.损害赔偿

 D.证据保全

  3.下列关于企业决策说法错误的是:()。

 A.风险决策是指对决策问题所处的条件知之甚少,主要依赖决策者的经验和主观判断进行决策

 B.程序化决策又称重复性决策、定型化决策、常规决策

 C.定量决策是决策目标有明确的数量标准,并可用数学模型进行的决策

 D.经验决策则主要依靠决策者或决策群体的学识、经验及胆略来进行

  4.关于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以下表述中,不正确的是__。

 A.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B.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声环境质量标准

 C.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D.制定声环境质量标准无需划分不同功能区

  5. 【真题试题】(2009 年单项选择第 16 题)下列必然引起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是__。

 A.劳动者失踪

 B.劳动者被拘留

 C.用人单位被申请破产

 D.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6. 上述案例不仅要认识道德,还应分析管理问题,应该从()来认识管理的问题。

 A.行为科学

 B.人文科学

 C.历史角度

  D.社会角度

  7. 下列关于技术开发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__。

 A.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和转让技术合同

 B.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委托方

 C.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D.技术开发合同为格式合同

  8. 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

 A.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

 B.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C.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

 D.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9. 甲在某公司招聘司机时,用假身份证应聘并被录用。甲在按照公司安排独自一人将价值 7万元的货物从北京运往山东途中,在天津将该货物变卖后潜逃,得款 2 万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__。

 A.盗窃罪

 B.诈骗罪

 C.职务侵占罪

 D.侵占罪

  10. 不同报表使用者有不同的信息需求,因此财务分析角度和重点也有所不同。投资者主要分析的是:__。

 A.企业的偿债能力

 B.企业的盈利能力

 C.企业的经营状况

 D.企业的现金流量

 11. (2000,27)某企业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并在招聘书中规定了企业无需提前通知就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__。(有改动)

 A.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B.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

 C.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

 D.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12. 下列关于税收优先原则的表述,违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的是__。

 A.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有担保债权

 C.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的,税收优先于罚款

  D.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留置权

  13. (2008,12)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采用的基本模式是__。

 A.或裁或审

 B.或调或审

 C.一裁一审

 D.一调一裁两审

  14.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后双方协议解除原合同。两个月后,两公司因合同已履行的部分发生争议,甲公司依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有关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而乙公司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按__处理。

 A.该仲裁条款仍然有效,应向仲裁委员会中请仲裁

 B.合同解除后,仲裁条款自然失效,应由人民法院审理

 C.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D.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15.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后,__,可以注销其注册,并吊销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

 A.因工作失误被企业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

 B.因犯盗窃罪被判拘役 6 个月的

 C.因过失伤害他人被处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3 年的

 D.因违纪被留党察看 1 年的

  16. 我国企业破产法所调整的破产关系包括__。

 A.法人企业破产

 B.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破产

 C.事业单位法人破产

 D.个人破产

  17. 下列关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的表述中,错误的是__。

 A.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致性,各个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同

 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因法人的业务、经营范围的不同而不同

 C.专属于公民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继承权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法人不得享有

 D.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均可享有

  18. 债权人胡某下落不明,债务人沙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沙某将标的物提存以后,该标的物如果意外毁损、灭失,其损失__。

 A.应由胡某承担

 B.应由沙某承担

 C.应由沙某与胡某共同承担

 D.应由提存机关承担

  19. 以现有业务为基础进入相关产业的战略是__。

 A.稳定型战略

  B.密集型成长战略

 C.离心多元化战略

 D.同心多元化战略

  20. 【真题试题】(2007 年单项选择第 18 题)在顾客成本当中,不包括__成本。

 A.体力

 B.机会

 C.货币

 D.时间

  21.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参加之诉的被告是__。

 A.本诉的原告

 B.本诉的被告

 C.本诉的原告和被告

 D.本诉的原告或被告

  22. 通常代表着最优的利润增长率和最佳的投资机会的是__。

 A.金牛产品

 B.明星产品

 C.瘦狗产品

 D.问题产品

  23. A厂经 B厂许可,在某地独占使用 B 厂的注册商标。后发现当地的 C 厂也使用了该商标。经查,C 厂是经过外地对同一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的 D 厂的许可而使用该商标的。A 厂的下列请求不能成立的是__。

 A.请求 B 厂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 D 厂承担侵权责任

 C.请求 C 厂承担侵权责任

 D.请求 C 厂、D 厂连带承担侵权责任

  24. 【真题试题】

 (2010 年单项选择第 24 题)

 目前风险投资所进入的领域主要是__。

 A.垄断行业

 B.高新技术产业

 C.一般竞争性行业

 D.基础设施领域

  25.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后,__,可以注销其注册,并吊销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

 A.因工作失误被企业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

 B.因犯盗窃罪被判拘役 6 个月的

 C.因过失伤害他人被处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3 年的

 D.因违纪被留党察看 1 年的

  26. 在产品的生命周期中,__阶段的营销策略应主要突出一个“短”字,以便在短期内尽快打开市场。

  A.投入期

 B.成长期

 C.成熟期

 D.衰退期

  27. 下列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表述,错误的是__。

 A.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B.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一律使用裁定,并一律不准上诉

 C.个体工商户或公民个人合伙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D.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28. 索赔期限是指受损害方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期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索赔期自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年内。

 A.1

 B.2

 C.3

 D.4

  29. 《证券法》第 108 条规定:“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该规定属于__。

 A.情况性规范

 B.选择性规范

 C.准用性规范

 D.委任性规范

  30. 【真题试题】(2008 年单项选择第 18 题)经职工本人同意,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__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A.100%

 B.150%

 C.200%

 D.300%

  共 二、多项选择题(共 30 题,每题 2 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多个符合题意)

 )

 1.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

 A.江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B.江某构成伪造信用卡罪

 C.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2.张某于 2006 年 1 月 1 日租住何某一套房屋,租期 1 年,后何某出国。租期届满,何某并未作任何表示。2007 年 6 月 1 日何某归来,要求张某立即搬出。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__。

  A.双方没有续订合同,租赁关系消灭

 B.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1 日,双方存在无偿合同关系

 C.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原合同应视为续期 1 年

 D.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该合同转变为不定期租赁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受公司章程约束的有__o

 A.公司

 B.公司的股东

 C.公司的董事

 D.公司的全体职工

  4.根据商标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__。

 A.甲复制乙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乙的利益受到损害

 B.丙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乙的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且丙证明了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了商品的提供者

 C.未经商标注册人乙同意,丁更换了乙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用于个人消费

 D.戍擅自制造乙的注册商标标识,并将其卖给第三人庚

  5.下列事项中,能够导致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有哪些__。

 A.张某下落不明满 4 年,被依法宣告死亡

 B.于某因车祸成为植物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C.李某移民加拿大,在加拿大定居

 D.陈某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缴纳出资

  6.财务管理的任务包括__。

 A.使企业保持一定的偿债能力

 B.使企业合理有效地利用资金

 C.使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最小化

 D.使企业的产品质量最优化

  7. 1999 年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我国宪法作了重要修改,下列哪些内容是这一修正案包括的主要内容__。

 A.明确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

 B.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

 C.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D.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8.下列行为中,不适用代理的有__。

 A.事实行为

 B.身份行为

 C.诉讼行为

 D.约定由本人实施的行为

 9.(2000,20)下列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说法中,错误的是__。

 A.对该合同的撤销,要由有撤销权的人行使撤销权

 B.该合同在撤销前仍然有效

 C.该合同一经撤销,就自始无约束力

 D.该合同撤销后,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撤销前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

  10.仲裁代理人有如下特点:__。

 A.只能以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

 B.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仲裁活动

 C.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自己本身与纠纷无利害关系

 D.可以在同一仲裁案件中作双方当事人的仲裁代理人

  11.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在下列__情况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A.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B.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C.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需要裁决其效力优先性的

 D.执法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

  12.赵岳林作为赵月灵委托代理人,有权依法进行下列哪些活动__。

 A.请求调解

 B.提出回避申请

 C.收集证据

 D.变更诉讼请求

  13.公司能力是指公司配置资源并施展其生产和竞争作用的能力。主要包括()。

 A.研发和生产治理能力

 B.营销能力

 C.经营能力

 D.组织治理能力

  1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

 A.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足 5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

 B.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 5 年不足 10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18 个月

 C.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 10 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24 个月

 D.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15.案例中显示企业在培训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__。

 A.培训目标不明确

 B.培训效果评估不够

 C.培训过程控制不够

  D.内容和方法单调

  16.下列情形中,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有__。

 A.张某提起诉讼要求与刘某离婚,但刘某正在狱中服刑

 B.王某提起诉讼要求其子孙某对其负赡养义务,但孙某现在德国工作

 C.方某提起诉讼要求郭某就损坏其心爱花瓶一事赔偿,但郭某现下落不明

 D.魏某提起诉讼要求丁某就其侮辱诽谤其名誉一事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但丁某拒绝应诉

  17.申马公司与三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后,申马公司在给三龙公司的传真件中约定:“如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三龙公司也在传真中对此表示同意。后来双方因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申马公司提交仲裁,三龙公司则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__。

 A.此仲裁协议属于书面形式,因而有效

 B.此仲裁协议不属于书面形式,因而无效

 C.此仲裁协议有效,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D.此仲裁协议无效,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18.在选聘和考察律师事务所时,应重点考察以下哪些方面__。

 A.该所的经营业绩,每年的非诉和诉讼...

篇六:噪声污染防治法心得体会

讲《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介绍 噪声污染危害典型案例—— 1981年,在美国举行现代派露天音乐会上,有300名听众突然失去知觉,昏迷不醒,100辆救护车抢救。—— 1959年,美国有10名“自愿”作噪声试验,当实验用飞机从10名自愿者头上10——12米高处飞过后,有6人当场死亡,4人数小时后死亡。

 ——1960年,日本广岛一男子被附近工厂发出的噪声折磨烦恼万分,最后把工厂主杀死。——1961年,一名日本青年从新泻来到东京找工作,由于铁路附近,日夜噪声折磨,患失眼症,自杀。

 ——北京市朝阳区居民刘某一家5口人,因拆迁被安置在北京宏宇房地产公司建设的住房。刘某一家所承租的房屋地下一层为该楼的水泵房,从2000年1月入住4年来生活在噪声超标的环境中(夜间噪声为46.9分贝,超过正常值10分贝之多),刘某一家起诉宏宇公司,朝阳区南磨房法院判决宏宇公司赔偿刘某一家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河北省迁安市建昌营镇塘坊村村民何文臣,自1995年开始在自家院内开办饮料厂,因使用农用三轮车运货,噪声较大(经测试远高于生活区域和工厂厂界噪声标准),致使相邻居住的村民万田林患上神经症,双方就噪声污染发生多次纠纷,但未能得到解决。

 2001年7月,万田林自缢身亡。2002年4月万田林之妻宋富华和两个儿子将何文臣告上法庭。迁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何文臣赔偿原告13495元;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判令何文臣给付宋富华等受害方精神抚慰金2万元。

  思考:什么是环境噪声?什么是环境噪声污染?环境噪声污染的特点、危害?防止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 环境噪声污染的危害 损害听觉,影响工作、学习、休息和睡眠 引起疾病,影响人体健康 强噪声会影响机器设备使用寿命,损伤动植物的生长。

  噪声分类 按噪声产生的机理分为:——机械噪声——气体噪声——电磁性噪声

  按区域分为:——城市环境噪声(工业、建筑施工、交通、社会生活等噪声)——农村环境噪声——海洋环境噪声

  立法概况——《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89.9.2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96.10.29颁布,97.3.1生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008.8.19发布,2008.10.1实施)(代替GB3096—93,GB/T14623—93)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008.8.19发布,2008.10.1实施)——《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008.8.19发布,2008.10.1实施)(代替GB12348—90, GB12349—90)——《建筑施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等

  《噪声法》的特点 两突出:预防为主;源头控制 两重点:重点防治交通、社会噪声污染 两加强:加强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管;加强法律责任

  《噪声法》的主要内容 监督管理体制(6)——环保部门统一监管

  环保部门的职责:⑴制定标准(10)⑵审批环评文件(13)⑶验收、监督“三同时”(14)⑷批准拆、闲设施(15)

 ⑸征收超标排污费(16)(6)决定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17)⑺建立噪声监测网络(20)⑻现场检查(21)

 ⑼排污申报登记管理(24)⑽实施行政处罚(48—60)⑾调处民事纠纷(61)

  公安部门——对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监管(声响装置、警报器使用;强偶发噪声、商业活动噪声、城市敏感区喇叭使用、集会场所音响使用、家庭室内活动、室内装修等) 交通部门——对港口机动船舶噪声监管 铁路部门——对车站、编组站等使用喇叭及机车运行噪声监管

  民航部门——对飞机起降落噪声监管 规划部门——对城市规划设计中噪声污染防治监管 经济综合部门——制定淘汰设备名录 文化行政部门——对经营许可证监管 工商行政部门——对营业执照监管

 (二)防治噪声污染的综合性法律制度▲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环境噪声质量标准 《噪声法》第10条规定,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由国务院环保部门制定。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该标准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的修订。修订内容如下:——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

 ——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环境噪声值做了调整——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

  环境噪声限值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时 段昼间 夜间0类 50 401类 55 452类 60 503类 65 554类 4a类 70 554b类 70 60

  注: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二级公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限值》

 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该标准是对《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的第一次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将原《标准》和《测量方法》合并为一个标准,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本标准根据现行法律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源达标排放义务的规定,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规定了边界噪声排放值和测量方法。

 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该标准适用于城市建筑施工场地,分4个施工阶段规定了噪声限值。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 噪声限值昼间 夜间土石方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器75 55打桩 各种打桩机 85 禁止施工结构 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锯等70 55装修 吊车、升降机等65 55

 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13、14、48) 公告制度(19、54) 排污收费制度(16) 超1——16dB:(按350元/月——11200元/月收费)

  限期治理制度和限期淘汰制度(17、18、54) 注: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县级政府授权环保部门决定。 现场检查制度(21、55)

 (三)防治工业噪声污染的措施▲工业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措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在城市范围内排放工业噪声的,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23)

 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厂界外噪声功能区类别昼间 夜间 适用范围 厂界外噪声功能区类别昼间 夜间 适用范围0 50 40 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地方Ⅰ 55 45 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区Ⅱ 60 50 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功能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Ⅲ 65 55 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功能区Ⅳ 70 55 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

  注: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申报登记;重大改变时及时申报(24)(四)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措施▲建筑施工: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措施

 ——事先申报——开工15日前(报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噪声值、防治措施)(29)——在市区噪声敏感集中区,禁止夜间施工(30) 注:夜间:晚22点——晨6点,除抢修、抢险、工艺上的特殊需要外

 (五)防止交通噪声污染的措施 交通噪声: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 措施

 ——禁止制造、销售、进口超标的汽车(32)——机动车船在市区内行驶、特殊车辆,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警报(34)——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35)

 ——在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消声器、喇叭须符合要求,加强维修保养,性能良好,防止污染(33)——除起飞、降落或依法规定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40)

  案例:辽宁首例飞机噪声污染案,受害方获得全额赔偿。 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措施 社会生活噪声: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噪声和运输噪声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措施

 ——禁止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44)——禁止单位、个人在城市噪声敏感区使用高音喇叭(45)——在公共场所、集会、娱乐使用高音喇叭须经公安部门批准(45)——家用电器、乐器、家庭娱乐、室内装修应采取措施避免对居民的影响(46、47)

 (六)法律责任行政责任:(48—60)13条,19种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责任:61条,纠纷调处;损害赔偿刑事责任:62条,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处分(刑事责任)

篇七:噪声污染防治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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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噪

 声

 污

 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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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

 法

  ( 2021 1 年 版 )

 公布 日期:

 2021 1 年 年 2 12 月 月 2 24 4 日

 施行 日期 :

 202 22 2 年 年 0 06 6 月 月 0 05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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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〇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6 月 5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 年 12 月 24 日

 法律 制定 及 发布 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律。

 2021 年 12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自 2022 年 6 月 5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1 - 目

 录 录 第一章

 总

 则 则 .................................................................................... 1

 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 ........................................................ 3

 第三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6

 第四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 9

 第五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 10

 第六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 11

 第七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 15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17

 第九章

 附

 则 则 ..................................................................................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021 年 12 月 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 一 章

 总

 则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法。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适用劳动保护等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 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2 -

 等内容。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

 国家实行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3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增强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国家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志愿者等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支持噪声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促进噪声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对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 第十三条 国家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协调。

 第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4 -

 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对已经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施工机械、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民用航空器、机动船舶、电气电子产品、建筑附属设备等产品,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在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产品使用时产生噪声的限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注明。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不符合噪声限值的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生产、销售的有噪声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5 - 值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声环境质量标准、噪声排放标准和其他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有关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报告书中应当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

 第十九条 确定建设布局,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二十条 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

 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修订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6 -

 第三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噪声监测和评价规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规划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组织开展全国声环境质量监测,推进监测自动化,统一发布全国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设置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的调查、监测。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7 - 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还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实行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制度。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噪声污染严重的工艺和设备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的工艺。

 第二十八条 对未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地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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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条 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要求答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开展宁静小区、静音车厢等宁静区域创建活动,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第三十三条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

篇八:噪声污染防治法心得体会

22年新《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工业企业的影响演讲人:XXX

 目录CONTENTS一 “工业噪声”概念界定变化二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法律风险三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法律风险

 引 言2021 年 12 月 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噪声污染防治法》 ,于 2022 年6 6 月5 5 日 (世界环境日)施行。

 2020 年,全国省辖县级市和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合计受理环境噪声投诉举报约 201.8 万件,其中,社会生活噪声投诉举报最多,占 53.7% ;建筑施工噪声次之,占34.2% ;工业噪声占 8.4% ;交通运输噪声占 3.7% 。

 “工业噪声”概念界定变化一

 原《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现行法”)界定“工业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新《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法”)将噪声源限定删除,即不仅包括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也包括其它工业生产活动噪声源,这或将使得企业工业噪声受到周边居民投诉范围及投诉案件数量剧增。一、“工业噪声”概念界定变化

 一、“工业噪声”概念界定变化新法 第34条,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原法 第22条,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法律风险二

 (一)新法第四条新增噪声污染防治原则即“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损害担责原则使得企业工业噪声污染损害赔付风险加剧。二、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法律风险

 (二)新法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界定“噪声敏感建筑物”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新法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噪声污染责任极大提升。二、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法律风险

 根据新法第74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或者改、扩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同时,该新增条款将损害担责原则具象化。二、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法律风险

 (三)新法提升工业噪声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与先行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相衔接。新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二、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法律风险

 第36条第2款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根据新法第75条规定,无证排放或者超标排放,除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法律风险

 (四)企业自行监测下的责任对于企业未开展自行监测或者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重点排污单位未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罚2-20万元。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二、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法律风险

 (五)侵权行为举报周边居民认为工业企业噪声排放构成侵权的,除了可以依法投诉、举报外,根据新法第86条规定,还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类似投诉及纠纷案件,还可能加大当地行政机关对于案涉工业企业的环境执法检查频次等监管力度,从而衍生其它法律风险。二、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法律风险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法律风险三

 (一)重视声环境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规划选址及环评手续合规时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根基,企业在选址时,务必考虑周边声环境敏感点及近期规划。对于新、改、扩建项目,重视声环境影响评价,避免选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三、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环境合规要点

 (二)采取有效噪声污染防范措施企业采取噪声污染防范措施,通过优化工艺设计、采购声屏障等降噪设备以减少工业生产活动振动、降低噪声;在不影响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根据工业生产活动采用隔声、减振、吸声、破坏结构共振、管道吸声包扎等有效降噪、减声措施。三、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环境合规要点

 (三)以人为本,加强企业员工防护企业职工作为企业内部污染源最直接接收者,企业在降低污染源、减少噪声的同时,更要以人为本,加强劳动人群的防护工作,做好定期安全和职业病防患培训。相关企业应根据现场噪声的性质和强度的不同,向劳动者提供佩戴耳塞或头盔,减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识别职业病定期做职业病筛查。三、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环境合规要点

 (四)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新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三、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环境合规要点

 (五)重点名录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重视声环境合规管理,建立噪声自动监测制度、环境合规风险排查制度。对于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新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三、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环境合规要点

 (六)遵守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合规义务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将报告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三、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环境合规要点

 根据《办法》第28条规定,企业违反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罚1-10万元。三、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环境合规要点

 (七)注意妥善处理周边关系,防范周边居民投诉风险实践中,有企业就采购相关设备或者降噪设计方案缺乏经验,容易产生验收标准不明确及难以达到合同效果等问题,建议在选购和采购过程中征求环境法专业律师的法律指导。三、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环境合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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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噪声污染防治法心得体会

声污染防治法》解读2022年

 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通知环法规〔2022〕13号• 一、高度重视,深入学习领会《噪声法》• 二、广泛宣传,积极推动普及《噪声法》• 三、完善配套,保障《噪声法》有效实施• 四、强化执法,全面贯彻落实《噪声法》• 生态环境部• 2022年2月19日

 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通知环法规〔2022〕13号• 一、高度重视,深入学习领会《噪声法》• 修订后的《噪声法》在以下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增加防治对象,扩大法律适用范围。重新界定噪声污染的内涵,在坚持“超标并扰民”的判断标准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纳入噪声污染的范畴;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将工业噪声的范围从工业设备扩大到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将城市轨道交通噪声纳入到交通运输噪声防治对象中;将噪声污染防治范围由城市拓宽到涵盖农村地区。• (二)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公共服务的新需要,完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要求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县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要求声环境质量未达标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编制、实施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

 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通知环法规〔2022〕13号• (三)着眼于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加强源头防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向社会公开;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完善产品噪声限值制度,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施工机械等产品,应当在相关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新增工业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相关规划防控要求,新增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措施要求,从源头防治噪声污染。• (四)着眼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噪声分类管理。一是对工业噪声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增加噪声重点排污单位监管要求。二是对建筑施工噪声,要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的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并实施噪声自动监测。三是对交通运输噪声,加严新、改、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交通项目的达标控制要求;增加交通项目运营、养护机构对车辆、线路等和减振降噪设施的维护要求;增加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起降航空器的噪声管理和监测要求;增加针对造成严重污染的交通运输噪声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四是对社会生活噪声,要求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要求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公示住房受到的噪声影响、采取的防治措施等信息;规定居民楼内共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等。

 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通知环法规〔2022〕13号• (五)着眼于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积极作用,强化社会共治。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志愿者等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鼓励开展宁静小区、静音车厢等宁静区域创建;新增自治管理规定,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 (六)着眼于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明确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或者处罚形式,完善噪声污染处罚机制,增强基层执法可操作性;对造成严重噪声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增设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的强制措施;对未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地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增加约谈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的规定。

 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通知环法规〔2022〕13号• 三、完善配套,保障《噪声法》有效实施• 我部将依据《噪声法》,组织制定《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相关法律要求得到贯彻实施;抓紧制修订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及时总结《噪声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通过研究制定相关执法解释等方式予以明确,保障《噪声法》落地见效。•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工作实际,根据《噪声法》要求,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推动地方政府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按实际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工作。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课件11-1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1987年通过,2009年修订)12-1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8年通过,2008年修订,2018年修正)13-1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2008年通过,2012年修正)15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通过,2012年修正,2018年修正)15山东省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规定(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5-2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1988年通过,1994年修正,1997年修正,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2018年修正,2020年修正)17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1986年通过,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1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1997年通过,2004年修正,2010年修正,2018年修正)19-2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3年通过,1997年修正,2011年修正,2018年修正,2020年修正)19-4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8年通过,2010年修正)20-1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9年通过,2005年修正,2007年修订,2012年修正)21-1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1995年通过,2001年修正,2012年修正)23-1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1989年过,1990年修正)23-4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4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4-1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1997年通过,2011年修正,2017年修正)28-1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1991年通过,颁布之日起施行)28-8武威市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3月1日起施行)30-1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通过,2010年修正)3-3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9月1日起施行)6-1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2006年通过,2019年修正)6-4抚顺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4年通过,1997年修正)8-2齐齐哈尔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0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5年通过,2012年修正,2018年修正)10-1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通过,2004年修正,2017年修正)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课件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般法与特殊法新法与旧法

 《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 第 二 条 本 法 所 称 噪 声 , 是 指 在 工 业 生 产 、建 筑 施 工 、 交 通 运 输 和 社 会 生 活 中 产 生 的 干 扰 周 围 生 活 环 境 的 声音 。本 法 所 称 噪 声 污 染 , 是 指 超 过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或 者 未 依 法 采 取防 控 措 施 产 生 噪 声 , 并 干 扰 他 人 正 常 生 活 、 工 作 和 学 习 的 现 象 。《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 第 二 条 本 法 所 称 环 境 噪 声 , 是 指 在 工业 生 产 、 建 筑 施 工 、 交 通 运 输 和 社 会 生 活 中 所 产 生 的 干 扰 周 围 生活 环 境 的 声 音 。本 法 所 称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 是 指 所 产 生 的 环 境 噪 声 超 过 国 家 规定 的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 并 干 扰 他 人 正 常 生 活 、 工 作 和 学 习 的 现象 。

 一、《噪声污染防治法》历史沿革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课件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 本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二、《噪声污染防治法》基本原则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课件环境保护法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条 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三、《噪声污染防治法》监管体制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课件

 四、《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部门处罚权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课件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课件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课件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课件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课件

 五、《噪声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门处罚权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课件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课件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课件

 六、《噪声污染防治法》需指定部门的处罚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课件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课件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课件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课件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课件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课件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课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12月24日)(七)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到2017年年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由市、县政府报所在省、自治区政府审批,直辖市政府可以自行确定。

 七、《噪声污染防治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课件《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关闭;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行政拘留?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课件《噪声污染防治法》设定的行政命令:第一,责令拆除。(第七十三条)第二,责令暂停施工。(第七十七条)第三,责令暂停销售。(第八十三条)

 八、《噪声污染防治法》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课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课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课件PPT课件制作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

篇十:噪声污染防治法心得体会

章第十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一组第一组

 重点知识重点知识环境噪声污染问题环境噪声污染问题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概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概述我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我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案例分析

 第一节第一节环境噪声的概念环境法中的环境噪声, 是指在工业生产、 建筑施工、环境法中的环境噪声, 是指在工业生产、 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坏境的声音。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坏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 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 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工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作和学习的现象。作和学习的现象。作和学习的现象。环境噪声污染问题环境噪声污染问题• • 一、一、 环境噪声的概念

 • • 二、 环境噪声污染的特点及危害二、 环境噪声污染的特点及危害– – 特点特点: :• • 噪声污染是一种感觉性公害噪声污染是一种感觉性公害• • 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型污染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型污染• • 噪声污染是一种局部性和多发性公害噪声污染是一种局部性和多发性公害• • 噪声污染是一种暂时性的危害噪声污染是一种暂时性的危害• • 噪声污染是一种其危害性不易评估的公害噪声污染是一种其危害性不易评估的公害危害危害 :

 :1 1、 噪声污染影响人体健康、 噪声污染影响人体健康2 2、 环境噪声对人类财产的危害、 环境噪声对人类财产的危害

 三、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的现状三、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的现状• 1 . 污染现状•据《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显示, 1997年, 我国多数城市噪声处于中等污染水平, 其中, 生活噪声影响范围大并呈扩大趋势。

 交通噪声对环境冲击最强。冲击最强。•全国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分布在67.3~77.8分贝之间, 全国平均值为71分贝(长度加权)

 。在监测的49个城市道路中, 声级超过70分贝的占监测总长度的54.9%。•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等效声级分布在53.5~65.8分贝之间, 全国平均值为56.5分贝(面积加权)。

 在统计的43个城市中, 声级超过55分贝的有33个, 其中, 大同、 开封、 兰州三市的等效声级超过60分贝, 污染较重。

 2 2. 污染来源. 污染来源• 在影响城市环境噪声的主要来源中,• 工业噪声影响范围为8.3%;• 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在5%左右, 因施工机械运行噪声较高, 近年来扰民现象严重;• 交通噪声影响范围大约占城市的1/3• 交通噪声影响范围大约占城市的1/3, 因其声级较高, 影响范围较大, 对声环境干扰最大;• 社会生活噪声影响范围逐年增加, 是影响城市声环境最广泛的噪声来源, 其影响范围已达城市范围的47%左右。• 据环境监测表明, 全国有近三分之二的城市居民在噪声超标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因其声级较

 3 3、 后果和影响、 后果和影响•据全国统计, 在反映环境污染的投诉中, 关于噪声污染的人民来信和来访的件数逐年增加,已从1991年的2.78万件增加至1995年的3.90万件, 增加了 40%以上; 而反映噪声污染问题的投诉占环境污染投诉的信访比例则从1991年25%增加到1995年的35.6%, 五年中增加10个百分点。

 这一比例高居各类污染投诉的首位。

 由于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范围较大, 近年来因噪声扰民引起的纠纷不断出现, 其中以反映商业、 饮食服务业和建筑施工场所噪声扰民居多。

 第二节第二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概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概述• • 一、 国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简介一、 国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简介• • 二、二、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颁布以前我国有关防治噪声污染的立法简介治噪声污染的立法简介• • 三、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概况三、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概况三、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概况三、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概况《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96. 10. 29)

 ;《声环境质量标准》 (08. 10. 01)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08. 10. 01)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08. 10. 01)

 ;《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12. 07. 01)颁布以前我国有关防

 第三节第三节我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我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法律规定• • 一、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一、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 二、 各级人民政府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主二、 各级人民政府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职责要职责• • 三、 关于声环境标准与城市功能分区控制三、 关于声环境标准与城市功能分区控制环境噪声的法律规定环境噪声的法律规定( (一一) )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二二)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三三关于声环境标准与城市功能分区控制关于声环境标准与城市功能分区控制

 四、 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法律规定四、 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法律规定( (一一) ) 环境影响报告和“三同时” 制度环境影响报告和“三同时” 制度( (二二) ) 落后设备淘汰制度落后设备淘汰制度(三(三) ) 偶发性强烈噪声排放的申请和公告制度偶发性强烈噪声排放的申请和公告制度( (四 四) ) 环境噪声监测制度环境噪声监测制度五、 关于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五、 关于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一) )对噪声排放的要求对噪声排放的要求( (二二) )环境噪声排放申报登记制度环境噪声排放申报登记制度( (三三) )规定工业设备的噪声限值规定工业设备的噪声限值六、 关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六、 关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七、 关于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七、 关于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一) )防止成品汽车超标排放噪声防止成品汽车超标排放噪声( (二二) )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三三) )禁行、 禁鸣区域和时间的规定禁行、 禁鸣区域和时间的规定( (四 四) )防治在道路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中产生的噪防治在道路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中产生的噪( (四 四) )防治在道路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中产生的噪防治在道路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中产生的噪声污染的措施声污染的措施( (五五) )交通指挥作业时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交通指挥作业时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 (六六) )铁路机车运行时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铁路机车运行时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 (七七) )防治航空器噪声污染的措施防治航空器噪声污染的措施

 八、 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八、 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一) ) 商业企业噪声排放申报登记制度商业企业噪声排放申报登记制度( (二二) ) 文化娱乐场所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定文化娱乐场所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定( (三三) ) 商业经营活动中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定商业经营活动中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定( (四 四) ) 使用声响器材时防治噪声污染的规定使用声响器材时防治噪声污染的规定( (四 四) ) 使用声响器材时防治噪声污染的规定使用声响器材时防治噪声污染的规定( (五五) ) 室内装修活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定室内装修活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定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问题• 1、 立法对声环境权利规定不明;• 2、 环境噪声污染判断标准不够明确;• 3、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 4、 环境噪声污染法律责任不完善:

 问题与思考问题与思考————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刘某等诉宏宇房产噪声污染损害赔偿案• [案情介绍] 刘某全家共5人, 2000年1月由于拆迁被宏宇房产安排到某小区居住。

 由于其居住房屋的地下一层是水泵房, 从此刘某家里水泵噪音就没有停止过。

 虽经两次治理但现在噪音依然超标。

 鉴于此噪声污染给自己带来了 极大危害和损害, 刘某一家要求宏宇房产赔偿自己噪声费大危害和损害, 刘某家要求宏宇房产赔偿自24000元, 精神损害费60 000元, 4年危害延续费96 000元, 潜在危害费220 000元, 噪声检测费325元。• 宏宇房产辩称, 自己是在原告等人起诉之后才得知存在噪声问题的, 房犀有噪音, 自己可以给想办法解决。

 法律也没有规定居住房屋内噪声超过3、 5dB就要对居住人进行赔偿。

 现原告等人没有因噪声所致的人身损害, 因此其相关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噪声费

 • [案件结果]

 • 法院经审理认为, 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所确定的范围, 以居住为主的区城, 夜间环境噪声标准值应当适用1类标准即不超过45分贝。

 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03年9月2日的监测结果说明,刘某一家噪音监测值46刘某家噪音监测值46. 9dB高于国家标准中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相应标准。

 原告刘某等人近四年生活在超标噪声的环境下, 已影响了 正常的生活、 休息。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6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承担监测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的其他诉:

 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予以驳回。9dB高于国家标准

 • [基础知识] •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噪声污染致人损害案,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 法院适用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有关规定, 判决被告对原告所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扩大到精神损害赔偿。

 [争点与评析]• 这一案件首先要明确的是环境污染损害及其民事赔偿的范围问题, 原告提出诸多诉讼请求是否都属于赔偿的范围讼请求, 是否都属于赔偿的范围, 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尤其是

 • 1. 环境损害的问题(1)

 环境侵权行为的成立并不以实际的损害结果为要件, 只要经过科学上的判断, 确定其事实上具有造成损害的危险盖然性即可。(2)

 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则以实际的(2)

 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则以实际的损害结果为其必要条件, 因为有损害才有赔偿。(3)

 环境损害• 一般是指受害人因环境污染而受到的人身、 财产等损害后果。

 根据不同标准, 环境损害可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等。

 • 2. 环境侵权的赔偿范围• (1) 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 (2) 对人身伤害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原则(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3) 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了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该司法解释规定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才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是, 关于环境污染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就没有很好地得到体现。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日本早在20世纪70年代便在判例中承认了 有关精神利益损失的赔偿, 如在“大阪国际机场噪声案” 的判决中指出, “个人的生命、 身体、 精神及有关生活上的利益, 是个人人格利益的本质, 统称为人格权此人格权不允许任何人侵犯,, 统称为人格权。

 此人格权不允许任何人侵犯,对此侵害应认为有排除之权能。

 在本案中, 使用机场所产生的飞机噪声对原告等全体显著发生精神上的痛苦, 并妨害其生活, 且一部分人已经发生身体损害, 其他人也暴露在同样的危险中, 故应认为原告等的人格权益已经遭受侵害” 。

 • 4. 结论• 综上所述, 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的精神损害, 法院依法支持了 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是正确的损害赔偿的主张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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