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学习体会7篇立法法学习体会 立法法课程论文 关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问题 学生姓名 学号 学生专业 班级 二级学院 任课教师 目 次摘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立法法学习体会7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立法法学习体会
法课程论文关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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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摘要··········································································································································· 目 次··········································································································································· 1 引 言( 绪论)
······················································································································1
2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划分的历史沿革 ································································2 3. 宪法和立法法对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 4.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 1. 立法越权侵权 ····················································································································2 4.2 立法冲突矛盾······················································································································3 4.3 立法无序混乱······················································································································3 6 结论······································································································································5 7 参考文献…………………………………………………………………………6
关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问题
摘要: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亦即国家立法权主要由《宪法》 和《立法法》 的规定赋予的, 但《宪法》 和《立法法》 的规定也存在有不一致的地方, 这导致了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国家立法权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当然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 如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特点等。
针对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问题, 我深入地探析问题的症结, 并提出了可行性的初步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中国的立法体制发生了一系列积极的变化, 通过了大量的法律法规, 也提出了实行法治的口号。
但是, 现行的立法体制仍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改革前“以党代法”、 “以政领法”的制度架构仍然在现行立法体制中留下了深深的痕迹。
本文试图分析目前立法体制的现状, 从中归纳出立法体制存在的种种问题, 以及它们如何影响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公正性。
事实上, 仅从目前立法体制的存在问题即可看出, 在这样的立法体制下是很难走向“以法治国”的。
立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 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无疑是一个急迫的任务, 但许多问题的真正解决仍有待于立法体制改革; 而立法体制的改革则依赖于政治体制改革。
从这个角度来看, 光是一味增加法律法规的数量, 而不改革相关体制, 无论是法制还是法治都不容易实现。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划分的历史沿革 1,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也立法权是立法体制的核心是居于核心地位的, 其立法权的划分当然与我国立法体制的变更过程紧密联系。
我国立法体制的沿革大致被分成了三个或四个阶段, 而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划分的历史沿革最具有影响意义的是 1954 年宪法的制定和 1982 年宪法的通过。
其具体历程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 1954 年宪法制定前, 根据 1949 年 9 月 29 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当时我国的立法体制的一个特点就是就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而言, 实行了一种中央集中统一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体制。2因为在 1954 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因此那时候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均没有立法权。
随着 1954 年宪法的制定与实施, 我国的立法体制基本成型。
这一阶段我国的立法体制的一个特点是:
立法权高度集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宪法, 制定法律。3根据 1954 年宪法的规定, 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只有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无立法权。
1955年 7 月, 第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专门“授权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的精神、 根据实际的需要, 适时地制定部分性质的法律, 即单行法规。” 1959 年第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又进一步确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根据情况的发展和工作需要, 对现行法律中一些已经不适用的条文, 适时地加以修改, 作出新的规定。” 但在这之后,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 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逐渐走向停滞, 全国人大常委会除通过一些决议、 决定外, 没有再制定法律, 因此, 1959 年的这次授权实际没有得到执行。
但这两次授权, 已经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部分国家立法权, 从而改变了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唯一机关的规定, 这是对 1954 年41982 年修改宪法, 对立法体制作了重要改革, 扩大了全国人宪法的一个重要补充和发展。大常委会的立法权。
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除全国人大制定刑事的、 民事的和有关国
家机构方面的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
常委会还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同行使立法权, 并不意味着它就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平5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可以经常等的法律地位。性地行使国家立法权。
但是, 常委会的国家立法权仍然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立法权, 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予以改变或撤销。
彭真同志在宪法修改草案报告中对为什么要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国家立法权是这样解释的:
“我 国大人多, 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不宜太少, 但是人数多了, 又不便于进行经常的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关, 它的组成人员是人大的常务代表, 人数少可以经常开会, 进行繁重的立法工作和其他经常工作。
所以适当扩大常委会的职权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6这是现行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立法权的初衷。
有效方法。”(二)
宪法和立法法对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 我国现行宪法即 1982 年宪法第 58 条、 第 62 条、 第 67 条, 对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划分作了规定。
宪法第 58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由此可见, 国家的法定立法决策主体是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 即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国家立法权的共同享有主体, 且宪法对两者的立法权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根据宪法第 62 条的规定, 全国人大主要行使以下两方面的立法决策权:一是修改宪法权, 二是制定和修改刑事、 民事、 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权。
根据宪法第 67 条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以下两方面的立法决策权:
一是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的法律权, 这就限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决策权的范围, 基本法律的制定由全国人大决策, 而非基本法律的制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策, 二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在不得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 有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权。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部分补充和修改权方面的决策, 全国人大拥有撤销权。
由此可见,1982 年宪法已经设定了两者在立法权上的重大差别, 制宪者显然具有划分两者立法权的分7全国人大原则上只对设计宪政架构的法律行使立法权, 即全国人大专司宪法和基工用意。本法律的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则在此宪政架构下主要行使普通法律的立法权, 即基本法律的修改、 一般法律的立改废等立法权力。
2000 年颁布施行的《立法法》 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也进行了规定,相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立法法》 第 7 条, 第 8 条, 第 9 条, 第 42 条。
其中,《立法法》 第7 条是对宪法关于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主体及其各自权限原则规定的重申8, 基本上符合了宪法的相关规定。
但是,《立法法》 第 8 条关于“只能制定法律事项” 的列举式规定9, 将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混同起来, 规定了两者皆可立法的共有事项, 模糊了宪法关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划分界限。这是立法法与宪法关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划分不一致的地方。《立法法》 第 9 条是关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权的规定, 此处也未将两者的授权立法权进行区分, 亦即模糊了两者立法权限的界限。
而《立法法》 第 42 条则是将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的原则规定予以细化列举, 进一步完善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制度。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立法权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表现:
1. 立法越权侵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立法权限时超越了宪法赋予的立法权限, 制定了一些本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立法实践中出现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应属基本法律范围的法律10,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同时, 有些宪法明确指明属于“基本法律” 范围的, 却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如《民事诉讼法》(试行)
属于民事程序的法律,《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属于刑事法律,《人民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的办法》, 属于国家机构的法律。
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补充基本法律时也常超出“部分” 的范围, 不仅从法律条文的数量上而且从法律的根本内容上进行全面修改。
如对《民族区域自治法》, 2001 年 2 月 28 日的修改涉及到许多基本制度的变更, 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就是在序言中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定位从过去的“重要政治制度” 提升到了“基本政治制度”, 确立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 当属宪法职能, 非常委会所能担当, 这是明显的越权。
但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超越自身立法权限并侵犯全国人大立法权的同时, 它自己所拥有的一些宪法赋予的基本立法权却很少或不能有效11。
行使, 甚至根本没有行使2. 立法冲突矛盾 立法实践表明,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大量的、 经常性的立法工作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活跃的国家立法权主体。
两者制定法之间的冲突是难免也是现实存在的, 如全国人大制定的《交安法》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处罚法》12、 全国人大制定的《律师法》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事诉讼法》, 都分别存在矛盾冲突的地方,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适用的困难。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效力问题涉及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地位及两者的关系问题, 即新法效力是否必然优于旧法? 在宪法关系上,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不是同一机关, 当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的效力发生冲突时, 并不能简单适用“新法优于旧法” 原则13。
当然如何解决此类法律冲突后文会涉及到, 这里只是表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冲突与矛盾问题。
3. 立法无序混乱 立法实践中,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冲突甚至相互错位地行使对方的立法权就并不奇怪了。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 等关涉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 理应属于基本法律的范围, 但事实上是由全国人大...
篇二:立法法学习体会
、配套或者存有漏洞,法律本身 除 各个条文之间、法律与法律之间是否协调一致;正义标准 躲 就是看法律是否公正,是否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和公序良 赆 俗;社会标准就是看法律是否能够反映社会现状、满足社 庙 会需要。这些标准在不同层面发挥作用,但归根结底要看 冷 法律是否能解决它所针对的社会问题。如果不能解决现实 问题,或者实际操作性不强、不管用,它就会成为一纸空 龈 文。立法要解决社会问题,首先需要符合实际,即符合 骂 立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发展规律。立法是立规矩,但这 仞 个规矩不能出自立法者主观臆断,也不能源于对事物的片 斯 面认识,而应考虑到矛盾的方方面面。在有些情况下,立 打 法是否符合实际依赖于科学标准,比如食品安全标准、药 憨 品安全标准、建筑质量标准、环境标准等。但在有些情况 啜 下,不能单纯以科学标准为依据,还要考虑社会文化等因 娶 素。比如一些大城市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如果单纯从科 啻 学标准来看,无疑是科学的,因为燃放烟花爆竹会带来空 鲦 气污染,带来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但从现实情况看,很多 底 人心理上难以接受完全禁放,这里有民俗和文化上的原因 黏 。这就需要在禁止与放开之间找到平衡,从禁放改为限放 ' ,并在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等环节加以控制,在污染严 芤 重时进行管制,从而既满足民俗需要,又让燃放造成的危 铁 害降到较低程度。
立法需要扩大民主,广泛征求人民群 晏 众意见。当前,公
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日益提高。近年来 拊 ,许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草案,如物权法、劳动 徼 合同法、个人所得税法等,都征求到十几万条意见。立法 骓 起草部门应认真对待群众意见,在归纳整理、合理吸收基 赉 础上对草案做进一步修改,必要时再次公布修改草案征求 瑾 意见。一部法律出台往往需要听取不同群体的意见,如道 柽 路交通管理法,既需要征求交管部门的意见,也需要征求 ⊙ 驾驶员、行人和保险公司的意见。如果只征求某一方面的 ψ 意见,立法就可能片面。新修订的立法法规定,由全国人 ぞ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导立法,因为相对于行政管 雹 理部门而言,人大可以更客观公正地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 戕 。这就需要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完备的立法程序,严格 依照程序进行立法。这是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
此外, 嘴 必须加强对立法的监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是一项 糠 基本法律原则。立法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国家权力。因为 和 立法是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立规矩的活动, 幺 规定什么是合法、违法 12 下一页和犯罪,甚至决定公民 搁 个人生命、自由和财产处分。因此,对立法机关来说,行 刭 使这项权力必须十分慎重。立法机关拥有立法权,同样负 瞵有立法责任,必须遵照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进行立法。立 拚 法权的行使也需要得到有效监督,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 蟥 符合宪法法律时,或者立法超越权限、违反立法程序时, 堍 也应对立法机关进行问责。立法监督的主要功能是保证法 谍 治统一,
保证立法符合宪法、下位法符合上位法。扩大设 崽 区的市的立法权限,是这次立法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
氡 一方面,中央有专属的立法范围,把握法律在全国统一适 喇 用的原则和方向;另一方面,也需调动地方积极性,加强 地方立法,在实施中央立法时充分考虑地方特点。立法法 蕾 把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限制在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 粪 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范围内,并在程序上报省级人大常委 会批准后施行,这有利于立法监督机制真正发挥作用。
篇三:立法法学习体会
法法评析 [摘 要] 立法法作为一部完善和规范立法活动的国家基本法律其起草与制定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并被寄予厚望。但是只要我们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立法法既未能解决现行立法体制及立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同时其规定本身也不尽合理甚至有违宪之嫌其预期效益也难以实现从而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与此同时立法法的制定本身也反映出近年来立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设租与寻租以及立法的随意性等重大问题。[关键词] 立法法 评析 合宪性 立法效益
一、引言众多的期待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为改变国家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各个领域中无法可依的局面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内的有关国家机关做了大量的工作其成绩是有目共睹的。经过 20 余年的努力我国法制建设已初步由‚无法无天‛走向法制的基本完备。但由于主客观等诸方面因素的影响立法体制、程序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检视多方面的研究结果引出一个共同的期待尽快制定立法法。立法法的制定一时似乎成了解决立法活动中所存在的所有问题的灵丹
妙药。
立法法的制定 成为理顺立法体制、 解决立法冲突 包括立法权限冲突和立法文件冲突 、完善立法程序以保证立法质量和提高立法速度、避免立法无序的主要措施[1]在行政法学界也有不少学者认为立法法的制定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行政立法中存在的‚诸如行政立法的权限、程序、解释和冲突‛等问题以及完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监督的重要制度设计。[2]因此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立法法列入立法规划时有的学者禁不住欢呼这是‚中国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3] 立法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其论证和起草工作的历经数年的不懈努力立法法带着理论界与实践部门人士的众多期待终于于 2000 年 3 月 15 日正式出台。由于被赋予了太多的使命肩负着太多的重托所以它的出台理应引起学界热烈的评论与赞语但与以往国家一些重要立法的出台所引起的热烈反响相较立法法出台后学界的反映未免有些冷清。毫无疑问立法法的出台使立法体制中存在的某些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在欢呼雀跃的同时我们是不是也应当理智地对立法法的内容乃至立法法的制定过程件本身作些反思笔者认为这种反思并非是毫无意义的。
二、先天不足合宪性问题的困扰
古有瑕不掩瑜之说笔者却欲反其意而用之用瑜不掩瑕来评价立法法可能是再恰当不过了。立法法的出台虽使如立法权限的分工等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立法法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却是无法回避的。
立法法存在的首要问题是其整体上与某些具体规定的合宪性问题。在立法法出台之前对草案的讨论中学界对此即有不同的认识大多数学者认为立法法草案不存在合宪性问题[4]但也有学者认为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法自行进行立法权限的划分本身就违背了基本的宪政原则而且全国人大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立法监督权‛实质上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剥夺 同样是违宪的。
[5]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非是毫无道理的。立法法对有关国家机关‚立法‛权限的划分因涉及各国家机关的关系而从根本上说属于‚宪法‛问题应当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加以处理全国人大虽然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也只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全国人大以日常立法即通过制定立法法来对它自身与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划分这一问题作出规定其宪法依据是不充分的。
而且就现代分权理论而言立法权的执掌者为国家立法机关这在我国宪法中得到了明确的确认根据宪法及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特定的行政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制定和发布
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但是这些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及规章的权力并非立法权而属于行政权的范畴[6]立法法将行政法规也作为其调整对象混淆了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区别。从根本上说宪法授予这些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为了使之能够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因此这种权力实质上属于执行权的范畴。立法法在未能正确把握特定的行政机关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权性质的情况下将之纳入到立法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这无异于承认这些行为属于立法行为无异于承认行政机关、地方机关可以与国家立法机关分享立法权这显然是与国家立法权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宪法规定相悖离的。
就立法法的具体内容而言其合宪性问题集中体现在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和创设军事立法权的问题上。根据宪法的规定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国务院各部委有权制定和发布部委规章[7]二是特定的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和发布地方规章。[8]在这里所谓的‚部委‛指的是由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任免其首长的职能部门具体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以及审计署。除此以外的其他部门不属于部委的范畴。按照一般的理解宪法的这一规定实质上排除了其他部门制定行政规章的可能性因为宪法在作出这一规定时并不是规定国务院的某一类性质的机构享有行
政规章的制定权 而是明确列举的方式 而且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与其他直属机构无论是在地位上还是在职能上都存在较大差异是不可能把它们归为一类的直属机构不属于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9]这一精神在 1999 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法里得到了体现。该法第 7 条第 1 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在内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时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复议申请同时在该条的第 2 款又规定 ‚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在前款所列‚规定‛范围内对‚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应当说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忠实地体现了宪法规定的真实意义[10]而立法法则将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的主体扩大为‚各部、委员会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由于除个别办事机构、 辅助机构外 其他均具有所谓的 ‚行政管理职能‛ 立法法的这一规定事实上使国务院的大多数部门均取得了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资格明显地具有违宪的嫌疑。[11] 与此相同立法法并从国家基本法律的高度确立了军事立法权。在我国军事立法的客观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12]但存在未必是合理的。从宪法的角度看军事立法并无宪法上的依据因而立法法关于军事立法的有关规定的合宪性值得怀疑。从理论上说军队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器一般是由
国家元首统率军队事务管理更多地是属于行政权的范畴。中央军委作为武装部队的最高统率机关赋予其军事立法权暂且使用这一提法 显然也是与权力的适度分工与制约原则相违背的。立法法对军事立法权的确认使中央军委既拥有军事法规的立法权、法律解释权同时又拥有这些军事法规的执行权集立法、执行于一身。而且立法法对军事立法的监督问题只字未提甚至连军事立法的各项制度也‚由中央军委自行制定而不由立法法调整。
‛[13]这势必使军事立法成为一个独立王国而不受任何制约而我们已经知道在一个不存在权力制衡的机制下权力的专横与腐败也就不可避免立法和执法也就天生地具有了不确定性与随意性在一个崇尚或意欲建立法治不管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的社会这是否合适
三、预期效益的失落立法法遗留的问题
只要我们仔细分析立法法的具体条文自然而然地浮现在我们眼前的第二个问题是立法法的必要性问题。所以提出这个问题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立法法的动因或预期目的是什么其所追求的目标是什么其二如何通过制定立法法实现预期目的或者说它是否能够通过立法法创设的机制达到预期目的。当然立法法既已出台提出这一问
题难免有秋后算帐之嫌不是被人认为是‚傻帽‛ 就极有可能要被视为‚马后炮‛故意找茬了。尽管如此笔者还是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从整体上看除立法权限的划分及法律适用问题属于新的规定外如前面所指出的那样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本身就涉及到合宪性问题 立法法的绝大多数规定基本上毫无新意事实上也很难会有 这些规定实质上是宪法及相关组织法条文的简单重复。关于这一点只要两相比照即可一目了然不用多费文字。花费如此巨大的人力物力抄下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是不是一种立法资源的浪费问题还不仅止于此事实上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等的规定如果仅仅是停留在照搬的程度上除了不必要的浪费外也就没有什么其他的负面后果了。但既然立法总得有些新意才对也正因为如此才有了一些新的表述而这些新的表述事实上又不可能完全与宪法一致由此而出现了前面所提及的有关规定的合宪性问题。另一方面立法法是否是一个解决立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的灵药也早有学者表示过怀疑。有的学者就曾指出行政立法中的混乱现象如行政立法问题根本就不是立法权的问题应当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解决而不应由立法法解决。[14]关于立法程序在现有的法律中除宪法的原则规定外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各自的《议事规则》中均已有规定应
当说这种规定是符合各国规定立法程序的基本模式的。[15] 其次从立法法的具体内容看出台的立法法虽分 6 章 94条洋洋洒洒万余言但并没有达成其预期目的也未能如学界所期望的那样解决立法体制中的许多重大问题――遑论所有问题。这些未解决的重大问题除早已为学界所重视的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的关系问题、立法监督等问题外还有立法程序问题、 法律解释体制及效力等问题。
限于篇幅笔者想简单地谈一谈后两个问题。
其一是立法程序问题。尽管立法法以相当的篇幅就立法程序问题作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不过是宪法及相关组织法有关规定的简单重复而已即使不谈其是否具备可操作性我们也可以说这种程序规定也难以使立法程序更趋民主化与法治化。例如在立法过程中代表或委员能否提出对草案的修正案如果提出如何处理立法法中似乎并未规定。尽管从表面上看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有‚绝对民主‛之忧[16]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立法所体现出来的不过是一种形式上的、有限的民主而已。朱国斌先生在‚立法法的合宪性研究‛座谈会上的发言就曾问道 ‚150 人组成的人大常委会能充分代表民意吗‛[17]我们是不是还可以进一步设问近 3000 人的全国人大能充分代表民意吗基层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说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尽管我们都无例外
地承认人大代表是人民选民的代表或代言人既然要实现立法的民主化那么公众就有权了解立法的整个过程包括查阅人大的议事记录但在实践中这种记录几时又曾向公众全部公开过公众事实上是无法查阅这些资料的。在民主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形式时法治化的欠缺无疑只会走向专制。立法法虽然试图解决各种‚立法‛活动中所存在的随意性、部门利益倾向等问题但从具体规定看除了确认已经存在的所谓立法权的‚分割‛外并没有对行政立法、军事立法等在程序上规定有意义的、具操作性的规制措施。许多立法甚至包括宪法修正案字面上所标示出的‚法治‛并不能掩盖‚人治‛的实质立法法的制定本身也无法有效地防止立法过程中的‚人治‛现象甚至可能为事实上的人治铺平道路或者为之披上‚法治‛的外衣。
其二是法律解释体制及效力问题。现行法律解释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可谓是有目共睹的[18]因此既然制定立法法那么如何完善和规范法律解释也就成为其题中应有之义然而遗憾的是立法法除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权的范围与程序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委会及省级人大常委会等相关机关有‚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外[19]别无其他规定。一方面既然立法法将‚行政立法‛ 、 ‚地方立法‛乃至‚军事立法‛都在立法法中加以规定那也就没有任何理由仅对‚法律‛的
解释问题作出规定而回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乃至军事机关对法律、 法规的解释问题 另一方面 既存的 ‚行政解释‛ 、‚地方解释‛ 、 ‚检察解释‛ 、 ‚审判解释‛乃至所谓的‚军事解释‛等是否仍然合法存在如果说这些解释存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而得到承认的话[20]那这种授权决定本身是否合法、正当退而言之即使承认其合法性与正当性各种所谓‚解释‛的效力及冲突如何解决而且既然它们拥有对法律的解释权规定它们可以‚法律解释要求‛又有何意义反之亦然。对此立法法没有为我们提供答案。
此外立法法的某些规定还可能会造成适用上的困难。其中较为典型的是立法法第 3 条关于立法指导思想的规定。立法法第 3 条规定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
篇四:立法法学习体会
《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心得笔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 学习《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心得笔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2018 年 1 月 18 日至 19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在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全党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兴起了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 谬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我 浑 国是有着优良传统的文明古 打 国,从古代的法家思想,就 闹 提出了富国强兵、依法治国 食 的思想,法家思想源头上可 刚上溯与春秋时的管仲、子产 掌 。战国时期的李悝、吴起、 砍 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人予 得 以大力发展,遂成为一个学 浴 派。战国末韩非对他们的学 蚊 说加以总结、综合,集法家 嘱 之大成法家提出了一整套的 雍 理论和方法。为后来建立的 灰 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 厚 的理论依据,法家思想提出 录 了至今仍然影响深远的依法 右 治国的主张和理念。当前我 寻 国现正处于发展机遇期,一 隘 个强有的法律保障是党和人 印 民事业发展的前
提条件,特 炙 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 仗 的大力发展,人民的物质生 硅 活水平不断提高,享乐主义 彩 ,奢靡之风也随之盛行,滋 老 生一大批腐败分子,和庸俗 奄 的文化氛围。他们无视国法 远 ,无视道德底线,一味追求 鲍 物质。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 怎 了巨大损失,无原则和底线 迎 ,一方因为他们缺乏法制观 泽念,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律和 慢 监管制度的不健全,一味一 腋 切向钱看,人们的道德伦桑 遗 ,对于一些负能量,消极的 邮 东西要坚决抵制,用于法律 串 的严肃性来约束。宪法的生 侄 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 咐 在实施,我们的几千年文化 傈 我们有充分自信的理由,道 硬 德是法律的最低保障,宪法 袁 是国家集中意志的体现,为 囱 适应新时期发展机遇期,一 汁 定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 宅 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 柔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 裤 必严、违法必究,把依法治 像 国、以宪治国工作提高到一 棱 个新水平。
作为一名村 杏 官我的任务就是要学习宪法 牺 、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大 韧 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踊 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宪法意 碾 识。让法治意识深入人心, 瀑 做到让人人懂法,守法,自 打 觉维护法律尊严。从而为新 柿 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 匪 会主义法治国家而贡献自己 淤 的力量。
篇五:立法法学习体会
立法体制机制感悟 心得体会由立法确立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法治体系的基础,为国家治理提供着重要的制度支撑。正因如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立法体制机制。落实这一要求,需要以高质量立法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早在 2015 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新时代做好立法工作,就要在加强党的领导、完善理念、改进工作方法上下一番功夫。
实现高质量立法,首先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做好立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推进立法,确保法律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才能推进立法工作迈上更高台阶。
立法理念决定了立法方向和制度设计,重要性不言而喻。立法工作需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在此基础上推动立法理念创新。新时代,要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厚植立法为民理念,牢固树立立法要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思想,真正把社会主义法律大厦建立在人民权利的基础之上,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同时,还需坚持依法立法理念,在立法全过程和各环节中严格按照宪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立法权边界。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工作方法,是实现高质量立法的关键所在。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立法工作既需要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也需要符合立法工作本身的内在规律。只有让立法结合实际、立足国情、回应诉求,才能有效推动各类社会问题的解决。因此,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才能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夯实法律的民意基础。
高质量立法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客观要求。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
更好结合起来,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我们就一定能以高质量立法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篇六:立法法学习体会
立法法的心得 XX 年 3 月中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这部实施了 15 年的“诸法之法”此次修改,不仅仅是在具体法律技术和制度细节上的完善,更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带来了新的驱动力,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奠定秩序基础,进而将这种秩序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的引导和依据,最终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稳定的规则预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成就已经指明,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即通过民主立 缎 法程序实现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的真正统一,这也是我们 亓 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经验。然而,如何确保党的意志与人民 草 意志真正实现统一,如何让法律真正有效地体现公意,凝 讼 聚良好的公平正义价值,并通过执法和司法实现一个超大 磉 型国家的善治,从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最坚强的保 瞿 障,是新时期立法秩序战略调整的关键。
立法法的此次 钏 修改,正是要重新调整不适应善治、有违公意、偏离正义 的旧秩序和偏狭的“利益政治”,将局部利益、部门利益 ┐ 、特定群体利益调整到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 柁 同意志为基础的立法秩序上来,并接受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螭 的统一调整与评价,从而最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所需 荡 要的良法善治基础。从这个战略背景上来审视,立法法修 柩 改的实质,是公意对局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重新统摄、
归 绋 纳和调整。
修改后的立法法首先重新规范了中央与地方 关系。立法公意的权威首先是中央权威,涉及全民共同意 瓿 志的利益必须是中央立法,尤其是法律保留的事项,在这 桤 个前提下充分尊重地方局部利益和现实约束条件,形成一 柁 种中央权威与地方局部利益的均衡结构。新的立法法关于 继 授权立法的细化和对设区的市授予地方立法权,正是这一 闯 逻辑的表现。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地方首创精神,赋予设区 苏 的市以地方立法权,既是对这种地方探索的肯定与激励, 也是一种约束和责任,通过一种严格的立法权限、范围与 泓 程序的控制将地方探索归拢到统一的法治秩序和精神之中 佴 。
其次,立法法的修改突出了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 犹 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人大主导立法”格局的正 诒 当性。然而,长久以来,导致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无法有 崎 效统一,公共利益被空心化、虚置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 溘 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倾向。一方面有些享有立法权的行 政机关往往利用立法的过程“争权诿责”,另一方面也出 阻 现架空上位法,任意通过立法扩大公民义务、克减公民权 弋 利,造成权力结构和权利结构的双重失衡。因此,本次修 借 法同时也在破除部门利益对公意的侵蚀,一波三折的税收 伸 法定原则立法正是体现。
此外,修改后的立法法在通过 确立法律作为统一秩序的
基准的同时,坚持了中央与地方 刂 、人大与行政的多元立法体制与立法权限,允许统一秩序 钬 下的多元法律生产,并更加注重各个层次的立法及规范性 疗 文件的备案与审查,进一步实现了对立法公意的动态维护 往 。立法法的 12 下一页修改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举措“ 茌 自转”的效应体现,更是围绕新的战略布局“公转”的表 迹 征,从而为“四个全面”的深化提供了新的善治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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