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教师心得体会6篇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教师心得体会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学习解读2022年中办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主讲人:XXX汇报:某某党组织汇报:某某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教师心得体会6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教师心得体会
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学习解读2022年中办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主讲人:XXX 汇报:某某党组织 汇报:某某党组织 时间:XXXXXX前 言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着眼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作出全面规范,对于推进派驻机构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录content01 《规则》的出台背景02《规则》出台的重要意义03 《规则》主要内容解读04 《规则》全文内容逐条学习
第一部分《规则》的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分级分类推进派驻机构改革,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金融企业、国有企业和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积极探索实践,派驻监督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制度不断健全。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确定了派驻机构改革的路线图。出台背景《规则》的出台背景
规则出台背景 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制、制度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 2021年10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的意见》,推动“四项监督”在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更加协同。 2022年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关于深化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定位、职责权限等内容。《规则》的出台背景
出台背景2022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规则》充分汲取派驻监督历史经验,运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成果,是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基础性中央党内法规。制定《规则》对于更好发挥派驻机构政治监督职能作用,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规则》的出台背景
第二部分《规则》出台的重要意义
制定《规则》是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客观需要。01进一步明确派驻机构政治监督职责,将做到“两个维护”政治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治化。02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推进派驻监督实现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提升。03重要意义《规则》出台的重要意义
第三部分《规则》主要内容解读
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各层级各部门各领域得到贯彻落实。 《规则》明确规定,派驻机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自我革命,坚持敢于斗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规则》还规定,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职责定位,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责任《规则》主要内容解读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是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重要队伍。《规则》第二章、第三章分别围绕组织设置、领导体制作出一系列规定,着力推动派驻监督“有形覆盖”与“有效覆盖”相统一,推动派驻监督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规则》第二章规定,纪委监委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其中,针对各行业领域的党建工作体制和各地区实际,《规则》规定对于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该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 与此同时,《规则》第三章对各级党委健全派驻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机制,听取纪委监委关于派驻监督工作的汇报等作出规定,要求驻在单位主动及时向派驻机构通报重要情况、重要问题,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规范组织设置,完善领导体制,推动派驻监督“有形覆盖”与“有效覆盖”相统一《规则》主要内容解读
《规则》第四章、第五章聚焦工作职责、履职程序,作出一系列规定,有力促进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 《规则》第四章明确规定了派驻机构开展监督、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廉政教育、受理处置检举控告、参与核查、审查调查、处理处分、受理处置申诉等8项具体职责。 其中,根据《规则》,派驻机构应当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结合驻在单位实际,重点监督检查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 派驻机构应当重点监督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履职程序,促进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规则》主要内容解读
《规则》第六章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等多个方面,对派驻机构自身建设提出严的措施和要求。比如,派出机关应当每年组织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述责述廉;派驻机构完善回避、保密和过问、干预案件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派驻机构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切实防治“灯下黑”。 根据《规则》,派驻机构干部有跑风漏气、迟报瞒报、滥用职权、以案谋私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派驻机构及其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执纪执法不严格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予以严肃问责。强化管理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规则》主要内容解读
第四部分《规则》全文内容逐条学习
第一章总 则
《规则》全文内容逐条学习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派驻机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自我革命,坚持敢于斗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规则》全文内容逐条学习第三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派驻机构是派出机关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规则》全文内容逐条学习第四条• 派驻机构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三)坚持敢于善于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工作机制;• (四)坚持职责定位,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五)坚持各项监督统筹衔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体落实;• (六)坚持监督与被监督相统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规则》全文内容逐条学习第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履职方式,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组 织 设 置
《规则》全文内容逐条学习第六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按照规定向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该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 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单位,可以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业务关联度高,或者需要统筹力量实施监督的相关单位,可以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
《规则》全文内容逐条学习第七条•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交流任职、定期轮岗。
《规则》全文内容逐条学习第八条• 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组务会由派驻机构正职、副职组成。组务会会议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部署,落实派出机关工作安排,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 派驻机构应当健全组务会会议以及组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完善议事决策机制。第九条• 派驻机构应当按照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设置内设机构或者明确人员分工。
第三章领 导 体 制
《规则》全文内容逐条学习第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机制,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关于派驻监督工作的汇报,推动派驻机构履职尽责。第十一条• 驻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工作,主动及时通报重要情况、重要问题,根据派驻机构工作需要提供有关材料,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规则》全文内容逐条学习第十二条• 派驻机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派出机关负责,受派出机关监督。•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报告。派出机关分管领导应当定期召开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经常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研究工作。
《规则》全文内容逐条学习第十三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联系、服务和保障。• 监督检查部门协助分管领导联系派驻机构日常工作:• (一)指导督促派驻机构履行职责;• (二)对派驻机构请示报告的问题、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三)对派出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事项进行督促办理;• (四)办理派驻机构提请支持、协调的重要事项;• (五)向派驻机构通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的一般性问题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情况;• (六)联系开展其他工作。
《规则》全文内容逐条学习第十四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会同派驻机构联合开展以下监督工作:• (一)开展专项检查,推动驻在单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研判驻在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 (三)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查找分析利用公共权力和资源设租寻租、离职后违规从业等行业性、系统性廉洁风险,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督促开展专项治理;• (四)支持配合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开展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推动驻在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 (六)其他需要联合开展的监督工作。
《规则》全文内容逐条学习第十五条• 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对于派驻机构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直接办理或者组织、指挥办理。第十六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协作开展以下工作:• (一)协同开展专项检查、专项监督,推动解决有关系统和领域的突出问题;• (二)协作采取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 (三)协商确定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或者由派驻机构报请派出机关指定有关地方纪委监委管辖;• (四)联合审查调查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 (五)其他需要协作开展的工作。
《规则》全文内容逐条学习第十七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各派驻机构之间协作配合开展以下工作:• (一)针对共性或者关联性问题同步开展专项监督;• (二)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联合审查调查;• (三)协作开展案件审理、复议复查和复审工...
篇二: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教师心得体会
监督工作心得体会—— 充分发挥派驻机构“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举措,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增强了全党全社会的信心。同时一场深刻变革也在纪检监察机关持续推进,成为新时期反腐败工作的一个显著特征,而其中的派驻机构又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推进派驻机构工作,充分发挥派驻监督作用,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下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对有关方面工作的思考,浅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明确定位,扮好“监督者”角色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以来,按照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将派驻机构由纪委监察部门和驻在部门单位双重领导改由纪委监察部门直接领导,明确了派驻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以及与驻在部门单位的关系。当前,派驻纪检监察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不断取得新的明显成效,始终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然而,在看到派驻机构努力和成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派驻机构发挥监督作用不充分的问题,有些派驻机构多年没有办理一个案件、没有处分一个人,这与派驻机构“监督者”角色出现错位密切相关。从实际情况来看,派驻人员的工作圈子、人际交往多在派驻单位,这就决定了派驻机构干部在利益考虑上更多的与驻在单位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必然联系,这种“利益同体”关系,自然导致监察人员角色错位,在履职过程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是监督者,又是参与者。很多派驻纪检机构除承担本应由驻在部门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外,还要承担大量根本不属于监督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事事牵头、样样主抓”,成了“先锋队”,有时充当“开山斧”、“救火队”的角色。甚至有些派驻机构严重错位,代表单位当起为违纪干部开脱的“说客”,导致定位不准,造成越位、错位、缺位,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推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派驻机构的专职监
督职能,使派驻机构聚焦主业主责,充分履行监督责任。派驻机构也要不等不靠、务实作为,准确定位、把握角色,以新作风、新姿态履好职、尽好责、把好关,切实耕耘好“自留地”。
二、主动作为,强化责任担当意识 “三分部署,七分落实”,说千道万,不抓落实就是白搭,千招万招,不去执行就是虚招。当前,上级部门大刀阔斧的进行改革,而有些基层部门存在抵触情绪按兵不动,一些人心里打鼓,第一反应是“左顾右盼”,先看看身边的兄弟单位怎么改,遇事先考虑“左右对齐”,而不是“上下对称”,在改革过程中持有一种消极心态,阻碍顶层设计在基层的落地。因此不能光停留在思想认识上,关键看行动。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派驻机构,在深化工作上要坚决紧跟上级纪委的步伐,不能坐等上级纪委发文件、下通知,必须破除思想上的条条框框,敢于突破陈规陋习的束缚,做到“敢”字当先,敢担责任,敢想敢干,牢固树立责任担当意识。
一是突出主业主责,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执纪监督和查办案件上。派驻机构是代表上级纪委监察部门对驻在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协助党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廉洁规定和作风建设等各项制度情况进行监督,督促落实各项工作,受理调查信访举报,监督本部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末未表态等制度,对党员干部开展廉政教育、廉政谈话、约谈、诫勉谈话等工作。要清理退出一些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等,进一步解决职能发散、战线过长的问题。转变原有思维,明确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不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把监督作为第一职责,敢于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对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敢于反映、敢于处理,坚决避免工作泛华、职能异化、主业弱化,明确定位,克服越位、缺位、错位现象。
二是创新工作机制,运用新的方式和方法。明确党组在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主
体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不只是每年开个会、讲个话,而要亲自“挂帅”、“出征”,不能凡是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的事全推给派驻机构。派驻机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监督责任,是上级纪委派来协助党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促落实各项工作的,要转变原有的工作方式,不能再充当“先锋队”和“救火队”,把无关的工作交还主管部门,出了问题应去追究主管部门是否履职,充分发挥“监督的再监督”作用。坚持“标本兼治、注重治本”的方针,加大从源头治理工作的力度,变被动防治为主动防控,在纠正“四风”方面,紧盯“四风”问题新动向,在防止反弹上出实招;在日常监督方面,坚持抓早抓小,从管权、管人、管钱、管物等方面进行改革和探索,抓住用人、用权、用钱等重点部门、重点人员和关键环节,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形成责任追究体系,依法依纪快查快办。
三是以更严的纪律管好纪检监察干部,真正做到忠诚、干净、担当。首先提高专业水平,通过多角度、全方位培训,努力做到熟
悉政策、法律法规,而且懂经济、懂管理,能掌握和运用现代新科技手段,提高综合素质,改善知识结构,消除将纪检监察工作等同于执纪的错误观念,消除凭经验办事而忽略法定程序的错误行为。在抓早抓小的同时,注重查处大案要案,不能“专拣软柿子捏”,硬骨头也要啃。其次有的干部不敢担当、不敢监督,遇到问题绕着走,不想干、不作为,怕得罪人;有的作风漂浮、虚躁,抓工作不实,这些都要改变。最后改进作风要把自己摆进去,从自身做起,以上率下,改变文山会海,开短会、讲短话、不念稿、不空谈,自觉净化“生活圈”、“朋友圈”、“社交圈”,真正做到“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切实提升“打铁者”的自身硬度。
三、履职尽责,坚 决不做“纸老虎” 有些派驻纪检干部抱怨说,现在不知道干啥,好像单位的事与自己无关了,自己也没啥权力,无从下手去监督。这其中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不会履职,不敢履职,不履职哪里有“权力”,更谈不上威信。与此不同的是,有些派驻纪检干部却觉得权力变大了,
“两个责任”主体责任是前提,监督责任是保障,一个单位的组织纪律、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等都有权力全程监督,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出了问题会被追责,就要你抱着对党忠诚、为民负责的态度,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权力怎么会小呢。
首先,派驻机构协助党组构建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体系,可以按照图表式分责、链条式传导、网格式覆盖、倒逼式追责的思路,建立清晰直观、易于操作的责任体系。坚持正向传导、反向追责,逐级延伸责任网络,细化量化党组集体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的直接领导责任和派驻纪检组的监督责任,构建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责图,建立主体责任分解表,明晰责任清单,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网络,有了具体、透明、健全的责任网络,抓落实就有了厚实的基础。
第二,注重监督权力运行,推动行政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公开公示,便于全程监督检查。可以参照“负面清单”模式,对
一些权力运行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明确罗列出来,设立“严禁”、“不得”等,凡是违反规定,严肃追究责任。监督选人用人方面,可以从考察、决定、任职等方面入手,综合运用廉政谈话、廉政知识测试、签订廉政承诺书等方式,抓好干部监督管理。在监督资金支出时,加大对大额资金的使用管理,从申报计划、核算、审批再到采购全程监督。加强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督促及时公开公示。对出省(国)培训学习、节庆活动、婚丧喜庆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符合规定的予以审批。在监督的过程中,派驻机构要积极主动、靠前监督,坚决克服怕得罪人、不愿监督、不想监督等问题。
第三,坐而论道,不如强化问责。充分发挥“问责”这一“利器”,倒逼党组及其负责人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避免责任空转。监督问责不仅要体现在纪律追究上,还要体现在干部的思想转变上,既要纠正行动上的错误,也要纠正思想认识上的偏差,一追到底才能使问责到位、监督有效,达到问责几个人,警醒更多的人。综合运用监督执
纪“四种形态”,对一些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发挥约谈提醒作用;而对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则要发挥问责的惩戒力度,严肃追究责任。通过“问责”力促“一岗双责”进一步落实,既抓好业务工作,又抓好承担的主体责任,持续改进工作作风。
篇三: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教师心得体会
dash; 1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2022 年 6 月 2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2 年 6 月22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派驻机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自我革命,坚持敢于斗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第三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派驻机构是派出机关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2 —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第四条 派驻机构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二)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三)坚持敢于善于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工作机制;(四)坚持职责定位,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五)坚持各项监督统筹衔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体落实;(六)坚持监督与被监督相统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第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履职方式,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第二章 组织设置第六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
— 3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按照规定向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该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单位,可以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业务关联度高,或者需要统筹力量实施监督的相关单位,可以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第七条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交流任职、定期轮岗。第八条 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组务会由派驻机构正职、副职组成。组务会会议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部署,落实派出机关工作安排,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派驻机构应当健全组务会会议以及组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完善议事决策机制。第九条 派驻机构应当按照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设置内设机构或者明确人员分工。第三章 领导体制
— 4 —第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机制,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关于派驻监督工作的汇报,推动派驻机构履职尽责。第十一条 驻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工作,主动及时通报重要情况、重要问题,根据派驻机构工作需要提供有关材料,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第十二条 派驻机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派出机关负责,受派出机关监督。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报告。派出机关分管领导应当定期召开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经常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研究工作。第十三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联系、服务和保障。监督检查部门协助分管领导联系派驻机构日常工作:(一)指导督促派驻机构履行职责;(二)对派驻机构请示报告的问题、事项进行审核把关;(三)对派出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事项进行督促办理;(四)办理派驻机构提请支持、协调的重要事项;(五)向派驻机构通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的一般性问题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情况;(六)联系开展其他工作。
— 5 —第十四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会同派驻机构联合开展以下监督工作:(一)开展专项检查,推动驻在单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二)研判驻在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三)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查找分析利用公共权力和资源设租寻租、离职后违规从业等行业性、系统性廉洁风险,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督促开展专项治理;(四)支持配合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开展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五)推动驻在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六)其他需要联合开展的监督工作。第十五条 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对于派驻机构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直接办理或者组织、指挥办理。第十六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协作开展以下工作:(一)协同开展专项检查、专项监督,推动解决有关系统和领域的突出问题;(二)协作采取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三)协商确定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或者由派驻机构报请派出机关指定有关地方纪委监委管辖;
— 6 —(四)联合审查调查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五)其他需要协作开展的工作。第十七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各派驻机构之间协作配合开展以下工作:(一)针对共性或者关联性问题同步开展专项监督;(二)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联合审查调查;(三)协作开展案件审理、复议复查和复审工作;(四)对派出机关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交叉检查或者联合检查;(五)联合开展调研、培训;(六)其他需要协作配合开展的工作。第十八条 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及直属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支持其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协调人员力量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第十九条 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层层落实监督责任。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监督执纪工作以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 7 —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派驻机构工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派出的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按照规定审理有关派驻机构审查调查的案件,定期向派出机关报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向派驻机构反馈评查结果。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派驻机构的沟通协调,对本级党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的执纪审查工作进行协同指导。第二十一条 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等的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协助派出机关加强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形成监督合力。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相关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第四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二条 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 8 —第二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结合驻在单位实际,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情况:(一)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二)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第二十四条 派驻机构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对象:(一)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二)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三)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四)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驻在单位人员。第二十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支持和督促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其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推动驻在单位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风险。第二十六条 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推动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教育,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修身律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 9 —第二十七条 派驻机构对反映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置。第二十八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经批准可以参与派出机关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第二十九条 派驻机构负责审查以下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一)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派驻机构必要时可以审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派驻机构根据派出机关授权,依法调查驻在单位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第三十条 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进行处理处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第三十一条 派驻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置以下申诉或者复审申请:(一)党组织和党员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 10 —(二)监察对象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对于派驻机构立案审查调查后由驻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的申诉或者复核申请,派驻机构应当协助驻在单位做好有关处置工作。第五章 履职程序第三十二条 派驻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应当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监督方式包括:(一)参加会议。参加或者列席驻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等重要会议,了解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和班子成员的意见态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按照规定向派出机关报告。(二)谈心谈话。同党员、干部和群众广泛谈心谈话,听取对监督对象的反映,发现监督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三)听取汇报。听取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的汇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进行提醒纠正。(四)查阅资料。按照规定查阅、复制驻在单位有关文件、资料、数据等材料,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 11 —(五)沟通情况。加强与驻在单位机关党委、党委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巡视巡察、法规法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发现和通报问题。(六)分析研判。分析信访举报、党风廉政等情况,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七)廉政把关。建立健全、动态更新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八)实地调查。开展驻点调研、现场核查,精准发现驻在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九)其他开展日常监督的方式。第三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发现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派驻机构应当经常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以及党风廉政状况进行分析,每年向派出机关提交专题报告。第三十四条 派驻机构应当定期会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根据情况派员参加。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就政治生态、作风建设、廉洁风险等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工作建议,督促完善有关制度措施。
— 12 —第三十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向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其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廉洁自律等情况,推动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第三十六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提供以下协助:(一)通报监督执纪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二)处置内部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三)检查整改责任落实情况;(四)其他协助内部巡视巡察的工作。第三十七条 派驻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对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意见应当自收到线索之日起 1 个月内提出。处置问题线索应...
篇四: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教师心得体会
style="color: rgb(0, 0, 0); font-size: medium;">篇五: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教师心得体会
好派驻纪检工作的思考海关系统纪检队伍在关检合并后得到了很大的加强,通过单独派驻和综合派驻的方式,实现了基层派驻监督的全覆盖。作为派驻纪检干部,该如何更好地胜任派驻纪检工作? 作为派驻纪检干部,要具备完善的知识结构 政治素养 派驻监督是政治监督,我们所有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都要围绕这个政治属性展开。作为派驻监督干部,要把关心时事政治、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作为每日的必修课,时刻保持监督的政治敏感性, 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工作就跟进到哪里。
法律法规知识和党内法规知识 执法者必先懂法,作为派驻监督干部,要具备丰富完善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党内法规知识。同时,要明晰二者的关系,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要强化纪法意识、纪法思维。
海关业务知识和驻在单位业务知识 要针对被监督单位涉及的业务知识,由点到面、由浅入深,熟悉被监督单位的业务。只有熟悉业务工作,才能做好监督。
此外,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也是不可或缺的。
作为派驻纪检干部,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和定位
正确认识派驻纪检监督的职责 派驻监督的对象是驻在单位所有党员干部,重点是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监督范围广,监督内容多,监督责任大,决定了派驻监督工作“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对只有几个工作人员的派驻组而言,如何有的放矢地做好派驻纪检工作,用好“十个指头弹钢琴”,是值得深入思考的。
准确把握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的关系 政治监督是监督的属性,日常监督是监督的内容,二者是目标一致、内在统一的关系。日常监督工作中,我们不能把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割裂开来,搞“两张皮”。海关是政治机关,“五关建设”之首就是政治建关。另一方面,我们的日常工作很多都是具体的业务工作,但没有脱离业务的政治,更没有脱离政治的业务。我们要善于把具体的业务工作提升到“讲政治”的高度来看待,要通过“透过现象看本质”来做好监督工作。
政治监督是日常监督的根本统领,只有始终坚持把政治监督摆在首位,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贯穿于派驻监督全过程各方面,融入日常、抓在经常,才能充分发挥好监督作用。没有政治监督作引领,日常监督就容易舍本逐末、迷失方向。日常监督是政治监督的重要支撑,政治监督不是抽象的,而是体现在具体的日常监督中。我们要做实做细日常监督,夯实政治监督基础,推动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贯通融合。
作为派驻纪检干部,要掌握开展工作的方式方法
派驻纪检组作为直属海关党委派驻到隶属海关的机构,普遍都面临人手少、监督面广、监督内容多的问题,如何有效地开展监督是摆在每一个派驻纪检人员面前的问题。
既要敢于监督,也要善于监督 派驻纪检组不是摆设,要充分发挥好监督的作用,推动被监督单位将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工作引向深入,构建被监督单位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这就要求我们既要敢于监督,也要善于监督。敢于监督是勇气,是亮剑,善于监督是工作的方式方法。敢于监督体现在纪检人员敢于发现问题、敢于坚持真理。敢于监督的前提是自己“行得正”,平时要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对待自己的言行。善于监督是开展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是监督的艺术。监督光靠勇气还不够,还要讲究监督的技巧。我们要充分利用好“驻的优势”:和驻在单位人员一起工作生活,参加驻在单位的各种会议,只要我们足够敏感和细心,多听、多问、多观察、多跟班、多检查,事事处处做有心人,是可以做好监督工作的。同时,要灵活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遍”,该问责的还要坚决问责。
处理好和被监督单位的关系 处理好与被监督单位的关系,对于事半功倍地发挥好派驻监督的作用是很重要的。监督不是为发现问题而发现问题,监督的目的是帮助被监督单位整改完善提高,我们和被监督单位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要和被监督单位同向发力、共同把工作做好。
做好日常化监督工作的思考
派驻纪检监察组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必要延伸和重要抓手,要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从工作要求、工作方法和工作分寸三个方面着力,强化政治监督,做实日常监督,把监督融入日常、做在经常,有效擦亮派驻监督“探头”,织密织牢“监督网”,保障驻在部门业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立足职责使命,始终做到“三个要”。要把“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作为工作追求,始终将上级精神和决策部署当作把方向、明导向的工作指导和管根本、管长远的重要法宝,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打通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地生根的“最后一公里”。要把确保驻在部门“风清气正、崇德向善”作为工作目标,将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成效作为衡量监督工作成绩的重要标准,协同推进驻在部门实现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要把“严管就是厚爱、监督就是爱护”作为工作理念,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敢讲逆耳忠言、善作苦口良药、常敲廉政警钟,这才是对党员干部政治生命和政治前途的最大保护。
紧盯主责主业,始终做到“三个好”。围绕职能定位,守好“责任田”,严格做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善于用政治视角分析研判问题,查找驻在部门隐藏在业务工作中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担当上的偏差并及时纠正;围绕“敢全严”三字,压紧压实驻在部门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确保政治与业务融为一体、高度统一。强化执纪问责,当好“护林员”,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始终保持正风肃纪反腐高压态势,扎牢扎紧制度笼子,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严肃监督执纪问责,对“七个有之”问题保持高度警觉,精准运用执纪监督“四种形态”;强化以案促改,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努力达到查处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瞄准短板弱项,练好“基本功”,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自我监督,从严从实抓好干部队伍建设;主动了解驻在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对各系统各领域廉政风险点做到心中有数,更加精准地发现问题、更加有力地处置问题、更加有效地解决问题;探索创新监督检查方式,着力提高派驻监督质效。
把握工作分寸,始终做到“三个不”。分工不分家,准确把握“监督”和“支持”的辩证统一关系,既要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又要支持驻在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为领导干部干事创业“撑腰”。参与不干预,派驻监督本质上是政治监督,是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因此,派驻机构在工作开展过程中主要围绕监督这一主职主业,不干预各驻在部门具体业务工作。帮忙不添乱,围绕“清正廉洁、崇德向善、风清气正”目标,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中做到监督不缺位、帮忙不添乱,为驻在部门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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