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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4篇

时间:2022-11-22 11:10:08 来源:文池范文网

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4篇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  管理人工作制度的报告  中级人民法院:  为保证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履行职务有章可循,保证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有序开展,管理人特制定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4篇,供大家参考。

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4篇

篇一: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

  管理人工作制度的报告

  中级人民法院:

  为保证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履行职务有章可循,保证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有序开展,管理人特制定了《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制度》,现报备贵院,以供贵院指导监督和管理人严格遵守。

  特此报告

  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12月1日

  附:《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制度》

  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的行为,勤勉尽责、高效有序、忠实执行职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开展工作,严禁发生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根据破产工作实际需要,管理人工作团队指定总负责人、组长,现场分资产尽调组、债权申报组、债权审核组、诉讼事务组、综合组等(具体名单及职责附后)。管理人工作人员应按照各自分工履行职责,实行专事专人、专人专责的工作制度。工作组之间应信息互通、协作配合、围绕目标、确保进度、创新高效地履行管理人职责。

  第四条管理人工作人员应对履行职务过程中所获取的债权人、债务人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披露给无关第三人。如需对外披露信息,实现须征得管理人负责人同意,并报人民法院。

  第五条管理人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文件资料,及时进行编号和装订,确保文档的完整、有序、整洁、便于查阅。

  第六条管理人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接待、证照管理、印章管理、开会、汇报的制度。

  第二章接待制度

  第七条管理人至少有两名以上常驻人员在现场办公,根据破产程序进行负责接收债权申报、债权人咨询、财产调查和管理、与相关利益方沟通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管理人工作人员接待相关人员时应态度关切、用语文明,注意沟通方式和交流技巧,严禁与债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产生口角、冲突等行为。

  第九条遇到债权人及其他人员存在辱骂等情绪激动行为时,管理人工作人员必须保持情绪稳定。遇到人身损害威胁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确保自身人身安全。

  第十条管理人工作人员接待相关人员时,必须注意询问的条理性和证据的可用性,围绕工作目的做好必要的笔录;答复问题的合法性和逻辑严密性,不得随意许诺、错误引导或者虚假陈述,不便答复的应告知汇报后定时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接待人员过程中取得的材料,必须在台账上登记,每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编号统一保管,以免发生文件丢失。接受债权申报时应对债权人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确认无误后,由债权人在其提交的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三章证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证照,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核发给公司的证明企业合法经营的有效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业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行业资质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

  第十三条破产期间,管理人负责各种证照的申报、登记、变更、年检、注销,并由管理人负责证照的保管、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因破产工作需要,需借出证照的,必须经管理人负责人的批准,说明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办理出借手续后,方可携带外出。

  第十五条借用证照人员必须妥善保管证照,不得丢失、损坏。如出现损坏或丢失,相关人员须立即向管理人负责人报告,管理人须及时与发证机关联系,及时办理证照的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证照管理人员须及时建立证照管理台账,做好证照登记工作。证照的登记内容包括:证照名称、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时间、证照记载的主要内容等。

  第十七条各种证照都要分类归档。归档的资料要齐全完整,自申报到各种手续办完的资料都要归入档案。

  第十八条严禁使用公司证照进行各种担保。

  第四章印章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原公司所有印章交由管理人封存,原则上一律废止,公司对外签署的文件,均以加盖管理人印章为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原公司印章的,须说明情况报管理人批准,按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第二十条管理人印章自破产正式运行时启用,破产工作终结后其印章自动失效,交公安机关销毁;用印提交的资料应作为管理人的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管理人印章和原公司印章由管理人指定的印章管理人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应时刻保持高度责任感,管理好印章,用印时应认真审核用印手续是否完备,对不符合用印手续、规定或文件不符合规范的,应说明原因,待手续完备后方可用印。印章管理人外出时,应将印章交负责人授权的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印章和原公司印章须由管理人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如确属日常事务性工作,或经负责人授权的事项,可由管理人指定的人员签字批准后使用。

  第五章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在每周召开例会,原则上所有经办人员必须要在现场参加会议。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会议方式参加。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小组工作人员对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必须做好记录工作,交给现场负责人进行汇总后形成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开会的主要内容为总结督查本周工作的完成情况、讨论安排下周的工作计划及需要报告给法院的事项、解决需要重点讨论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管理人的每次会议应由专人记录,整理后归档。

  第六章汇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汇报工作进展,汇报方式为定期汇报与专项汇报相结合,汇报的方式为书面汇报。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原则上每周向人民法院书面汇报工作,汇报的主要内容为本周的工作进展、下周的工作计划、需要人民法院协调和重点讨论的相关事宜。此外,原则上每月出一份简报给法院。

  第二十九条遇到突发事件时,管理人应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口头报告,并及时向该事件的缘由、情况,可能造成的后果及需要有关部门协助的事项写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汇报的语音必须严谨、规范、简炼、准确,有管理人的处理意见或法律意见。

  第三十一条管理人应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工作简报的制作,并安排专门人员与人民法院对接。

  第七章人事考勤制度

  第三十二条为便于管理人工作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管理人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管理人团队工作组所有成员。

  第三十四条管理人团队工作实行五天工作制,周一到周五为工作日,周六、日为休息日。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

  第三十五条团队成员工作实行每日签字制度,每天上班、下班需签字(每日共计两次),考勤表每月经综合组人员汇总后保存留档。

  第三十六条严格请假制度,小组成员请假需向管理人负责人申请,并按相关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团队成员外出办公等,需填写《出差申请表》并报管理人相关负责人员审批,出差返回后需及时报到。

  第八章财务制度

  第三十八条管理人的账户是公司破产清算期间唯一财务账户,所有的财务收支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第三十九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会计账册,做到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应连续,不得跳行、隔页,定期结账、对账,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十条认真履行会计监督职责。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于伪造、编造、故意毁坏会计账簿或者帐外设帐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必要时向破产管理人负责反映。财务人员定期向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汇报财务管理人状况。

  第四十一条管理人通过管理人办公会议确定日常开支,并详细列表。

  第四十二条日常财务支出包括管理人团队成员工资、日常办公开销、公司员工工资及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应缴税金等。

  第四十三条日常开支报管理人相关负责人、法院核准后支付。日常财务支出以外的费用,未征得管理人许可,一律不得支出。

  第四十四条为简化财务手续,提高效率,部分必要支出项目可采取个人先垫付后报销的程序。

  第九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清算期间由管理人统一管理公司各类档案。

  第四十六条管理人各业务部门将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经过挑选、立卷,定期移交管理人指定人员集中保存。

  第四十七条保存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凡是本单位具有考查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与法院及各方当事人的住来函件(含传真、电子件等)、报告、单据,以及工作日记、照片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

  第四十八条归档时间:凡是有法律效用的文件材料,一生效就归档;凡是有机性的文件,随时形成,随时归档;管理人接收的原公司档案,移交后立即归档。

  第四十九条归档要求

  (1)材料完整齐全;

  (2)系统、条理、保持有机联系。凡是归档文件材料,均要按其不同特征组卷,尽量保持它的内在联系,区分它们不同的保存价值。文件分类准确、立卷合理;

  (3)立卷时,要求将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等统一立卷,不得分散;

  (4)在进行卷内文件排列时,要合理安排文件的先后秩序,按时间先后排列。对于同一事情的同一文件,应统一规定进行,比如:正件与附件,应正件在前,附件在后等。

  第五十条档案案管理要求

  (1)管理入设立专用文件库/柜保存档案。

  (2)档案的鉴定:从档案的内容、来源、时间、可靠程序、名称鉴别、档案价值,确定各类案的保管加限,编制成表。

  (3)档案的销毁编制销毁清册;办理销毁手续,经负责人批准,方能销;销毁要有二人以上监销,并在清册上签字。

  第五十一条档案使用

  (1)凡需调阅档案,均须填写档案借单,依据借阅权限和档案密级调阅。

  (2)需借出档案原件的,或超过借阅权限借阅的,必须经管理人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签批后方能借出。

  (3)借阅档案应在“档案借阅登记簿”上登记,注明借阅档案的名称、密级、借阅方式、数量、期限。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自

  年

  本制度由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制定和解答,

  月

  日起实施。

  

  

篇二: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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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管理人工作计划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指定海康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负责全面清算工作并向法院汇报。因破产清算是一项复杂而艰苦的工作,为了使清算工作顺利、有序、高效率地进行和开展,现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与指导下,本着对法院负责,对企业负责,对债权人负责的精神,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拟定本工作计划,本计划将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进展适时做出调整。

  一、清算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责任落实方式:(一)合法性原则破产管理人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立足于每一项工作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二)客观原则破产管理人要立足于客观,实事,维护破产案件中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分工明确原则破产管理人在工作中应当划清职责、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必要时根据清算工作需要和管理人长的布置,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各个工作组组长具体负责本组工作的具体落实,并向管理人长或管理人长指定的主管人员负责及报告工作。管理人长负责整个清算工作的布置、调整及推进,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四)高效率低成本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进展情况灵活地调整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高效率地完成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同时,在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中要注意节约成本,做到切实保障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二、清算工作的指导思想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客观而公正。在政府和法院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清算工作要求,各方面积极配合,协调一致,依法办事,高标准、高质量、准确、快速完成工作。三、根据清算工作需要,破产管理人的主要工作任务为以下四个方面(一)财产清收(针对承租权人)审查债务人财产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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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法律规定并根据工作计划协助法院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并且作好相应的登记工作;编制清收计划,确定清收人员,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二)破产债权申报登记审查或编制债务(应付款)清册;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工作计划协助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向已知债权人发出申报债权通知书,并作好相应登记工作;负责对债权人的联系接待,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确认、登记;(三)审计、评估审查企业提供的资产请册是否符合清算工作要求,并完善与清算工作有关的财务手续和文件,如贷款合同及抵押贷款合同等;全面审查企业财务状况,及时调整账目报表,在最快的时间完成财务审计工作;组织债务人资产的盘点工作并作好登记;做好债务人应收款中呆、坏败的核销及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的处理工作;进行评估立项并在资产盘点的基础上,做好资产的评估工作及评估之后的确认工作。(四)财务与保障拟定清算期间所需各种文件材料或书面报告,并负责对企业所移交的公章及文字材料的管理等;负责督促、监督企业留守人员3.对管理人长负责,并要及时与法院沟通或取得联系;生活、办公等方面的综合后勤工作;接待工作,包括对职工和债权人等的接待;财务工作,主要指清算费用的管理,包括编制预算,建立账目,拟定财务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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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企业资产协调工作四、阶段性工作计划根据破产案件审理的进程,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从总体上分为五个阶段(一)为第一阶段为基础工作阶段,应完成的具体工作是: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全面接管债务人,全面完成交接工作;完成对债权清册、债务清册、资产状况明细表、资产负债表等的审查、补充、登记工作通知已知债权人选择并聘请审计、评估人员,并签订相关合同;开始职工花名册的审查确认工作;(二)第二阶段为审计、审核阶段,主要工作容是:审计、评估人员进厂工作,审计人员完成对基准日资产负债表的审查或填报工作,评估人员完成资产盘点工作,并同时进行评估立项工作。审计调整、评估论证,出具阶段性评估报告数据。职工花名册应统计核定完毕,职工构成的界定应有定论,能够计算出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费用,及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费用。开始债权申报的登记确认工作,并且要分类登记。根据资产构成,评估初步结果及职工各项费用明细、清算费用等,开始初步论证分配方案问题。(三)第三阶段为汇总阶段,主要工作容是:完成财政核销与资产认定工作。完成已知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登记与确认工作。出具正式审计与评估报告的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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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请算报告初稿,继续论证分配方案相关问题。(四)第四阶段为收尾阶段,主要工作容是:完成评估确认工作。全面检查工作是否遗漏。

  确定分配方案,确定清算报告。准备债权人会议,做好开会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材料、人员、备品及会场等,并进一步仔细检查清算工作,对分配方案做最后的检验测算。而且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测及想好应变策略。五、工作要求(一)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在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依据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依法进行公正、合理的请算。(二)按时间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要及时请示法院批准。(三)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企业债权人、债务人及咨询问题的职工,要热情、礼貌待人,耐心解答问题及必要的法律宣传,应当树立朴素的形象。(四)发送各种书面材料,需经组长同意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发送。(五)对AAA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要求: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好管理人工作并协调与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同时协助管理人处理有关问题。为保证请算工作预期进行完毕,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部门人员应恪尽职守,保证该企业财务人员等积极响应管理人的各项工作要求,并负责筹集清算费用,保证资金如期到位。六、工作纪律(一)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按时出席管理人会议,按时完成工作计划。(二)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做好工作,对请算工作管理人成员无宣传义务,对向外透露请算秘密、对失职等造成损失的追究政纪和法律责任

  

篇三: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

  心得体会:推进破产审判,优化营商环境(最新)

  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有人形容,法治之于发展,恰似音律之于曲乐、文法之于语言。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我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从上期的第78位跃升至第46位,上升了32位。而“办理破产”指标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的十个指标之一,也是我国提升营商环境全球排名的关键指标和现实短板。为进一步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优化营商环境的两个司法解释,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即是其中之一。找准破产审判的“堵点”“痛点”,为创造一流营商环境送上“及时雨”,是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

  转变“旧观念”,正确认识破产工作的制度价值。《企业破产法》已经实施了十余年,但社会上对破产的功能作用还有一些不同的声音。有的债权人对破产存在“刻板认识”,觉得破产程序门槛高、耗时长、费用高、清偿率低,与其费时费力申请破产,还不如采取非常规手段申请抢先执行;有的企业不敢申请破产,不仅觉得破产难听,也担心经营期间的不规范行为被“曝光”,因此一旦出现经营困难、债务缠身的情况,宁愿选择借高利贷“饮鸩止渴”,或者采用“跑路”方式弃企逃债,也不愿意通过破产程序清算债务甚至争取重生;有的政府部门仍然存在顾虑,或者认为破产是不吉利之事,处置僵尸企业和调整经济结构都尽量绕开破产,或者认为破产是法院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实际上,市场经济

  大浪淘沙,总有一些企业在竞争中面临困境。强者的胜出与弱者的淘汰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阻碍企业的优胜劣汰就是阻碍市场的资源配置和社会的发展进步。而破产审判作为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既是一种合法的市场退出机制,也是一种有效的企业拯救机制。对于债权人而言,破产不但不高深繁杂、费力费钱,而且可以实现债务人财产最大化基础上的公平清偿;对于企业而言,破产不仅意味着“清理”,也意味着“保护”,不只是“失败出局”,也有可能“涅槃重生”;对政府部门而言,破产非但不是不吉利的事情,反而是促进市场吐故纳新、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方式。

  做好“加减法”,主攻企业救治退出两项任务。市场主体救治与退出制度是市场经济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而破产法的核心任务就是保障市场的“优胜劣汰”和“吐故纳新”。因此,有人形象地将人民法院比喻为“生病企业的医院”。当企业出现困境“生病”时,就需要到这个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生病企业的医院”有三个科室,分别是“破产重整室”“破产和解室”和“破产清算室”。经过破产审判部门的“诊断”,对于那些有技术、有品牌、有前景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安排进入“破产重整室”,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使企业能够“起死回生”;对于那些可以在法院主持下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企业,安排进入“破产和解室”,让企业得以继续生存;对于那些“破产重整室”“破产和解室”都无法救治的企业,特别是产能落后、技术过时、没有市场前景的“僵尸企业”,则只能进入“破产清算室”,将矛盾妥善化解,让债务公平清偿,及时释放生产要素,避免资源浪费。近年来,南京法院始终坚持“当救则救,当清则清”的原则,做好供给侧改革的加减法,促进有效资源的再利用,增添企业活力的新能源。对于有价值的危困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做好“加法”,

  帮助企业卸下包袱、重返市场;对于不具有市场价值的企业,果断通过破产清算做好“减法”,实现优胜劣汰、腾笼换鸟。

  打好“组合拳”,积极探索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在破产审判工作中,不仅会产生债权确认、债务清偿、财产分配等法律问题,还经常会遇到职工安置、维护稳定、修复企业信用、获取税收优惠、设立保障资金等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外部性问题。解决这些外部性问题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是行不通的,必须打出府院联动的“组合拳”。而这需要在党委领导下,由法院会同税务、市场监管、公安、发改、财政、金融、国资、社保等多部门共同发力。在府院协调配合的过程中,对于政府部门和企业自主开展的兼并重组,应当通过妥善审理相关案件、及时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当好配角、积极配合、做好服务。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破产案件,应当克服“等政府上门”的心态,主动向党委汇报,加强与政府沟通,及时会商解决破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破产审判合力。近年来,南京法院积极探索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在职工安置、维护稳定、工商简易注销、建立会商机制、设立管理人援助基金等方面赢得了政府支持,顺利审结了舜天船舶、长航油运等一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破产重整案件,取得了较好成效。同时,也要看到仅有个案上临时的联动配合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才能真正打好府院统一协调“组合拳”,促进破产审判质效“双提升”。

  建好“分车道”,深入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提到破产案件的审理时间,很多人的感觉是一般的破产案件要一年左右的时间,疑难复杂案件要三至五年才能了断。虽然破产案件具有法律关系多维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矛盾纠纷尖锐化

  的特点,但这种纷繁复杂的特点并不是所有的破产案件都有体现。现行破产法实行“一刀切”,没有规定简易程序,实践中容易导致案件程序繁、时间长、效率低等弊病。根据破产案件繁简程度不同,构建分类处置机制,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是确保破产案件公正和高效处置的必然要求。早在2016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将案件难易程度与程序繁简进行匹配,分别打造简单案件审理的“快车道”和疑难复杂案件审理的“慢车道”,在实现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同时着力提高简易审理的适用比率。对于简易破产案件,突出“简案快审”,缩减程序性事项和管理人履行职务的期限,限定总体审理周期。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突出“繁案精审”,严格依法规范审理程序,加强在重大稳定隐患、破产衍生诉讼、破产重整等方面的制度设计,着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018年,南京法院共受理破产类案件576件,同比增长67.93%,其中简易程序案件平均结案周期3.75个月,简易程序适用率同比增长380%;全部案件平均结案周期14.28个月,同比缩短38.68%。

  牵住“牛鼻子”,切实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破产审判专业化是破产工作最重要的环节,是破产工作的“牛鼻子”。破产审判的专业化是由破产案件的专业性决定的,相比一般的诉讼案件,破产案件对于破产审判队伍的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破产审判队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企业经营、审计评估等专业知识,以及沟通协调、处理突发事件等综合能力。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充分证明,没有破产审判专业化,就难以推动破产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审判队伍的专业化,一个是破产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审判队伍的专业化涉及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和审判人员的能力提升,

  目的是实现破产案件的集约化审理,统一裁判尺度,确保审判质量。而破产管理人的职业化建设,也直接影响到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作为破产审判中特有的一支力量,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参与者,也是连接法院、债权人、债务人和投资人的“桥梁”和“纽带”。近年来,南京法院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专业化建设推动破产审判工作的思路,成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加强审判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定单独的绩效考核体系,在破产案件集约化审理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同时,着力解决管理人履职不畅和能力不足的问题,率先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和援助基金会,引入了管理人竞争机制,加大了管理人履职保障,有效破解了影响管理人职能发挥的瓶颈问题。

  

  

篇四:办理破产指标工作总结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深中法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

  正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

  深中法发〔2019〕6号

  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2018年10月31日,世界银行发布了《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国营商环

  境在全球的排名已从2018年的第78位跃升至2019年的第46位,提升32位,成为营商环境改善最显著的十个经济体之一。《报告》从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中小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十个方面监测190个经济体的营商环境。其中,“办理破产”是十个一级指标之一,对营商环境测评的结果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为着力提升“办理破产”质效,进一步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上级机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我院对标世界银行对国家营商环境的评估标准,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破产法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30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最大限度发挥破产审判制度优势,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救助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帮助经营不善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上级机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对标世界银行对国家营商环境的评估标准,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升“办理破产”质效,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1.破产审判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手段。用足用好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加快破产清算进程,对于提升城市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2.破产程序的制度效益体现在公司资产价值和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最大化。对于

  丧失生存能力的企业,通过高效清算减少时间和成本,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的权益回收;对于仍有生存能力的企业,通过重整、和解程序保留其资产用于再生经营,提高企业持续经营的价值,创造更高的债权清偿。

  3.破产重整制度以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为两条主线,以私权保护和社会利益保护为双重目的,通过程序上和实体上的法律调整,引起债权关系、物权关系、投资关系、劳动关系、税收关系等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变更。充分发挥重整制度优势,是实现社会综合效益最大化的最优选择。

  二、准确识别破产企业,优化破产启动程序4.依法健全破产企业识别机制。严格落实《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被申请人,依法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确保破产立案渠道畅通,准确把握《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及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及转换条件的规定,依法及时启动或转换对应程序,节约破产程序时间,提高破产审判效率。5.完善“一登记两审查”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机制。坚持破产案件申请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分离,提高破产案件立案审查专业化、标准化水平,提升受理效率。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受理申请的规定,准确把握债务人与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不同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依法及时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不能补正的,依法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6.完善“执行转破产”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充分发挥破产程序的制度价值,加快推进解决执行难。结合工作实际完善执行转破产工作考核机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进一步推进破产

  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信息共享,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协调配合,提升工作实效,确保破产启动程序顺利有序进行。

  7.增强清算责任人员及时启动破产程序的主动性。严格执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公司解散及清算的规定,对未依法于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而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相关人员,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依照相关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倒逼其及时启动破产程序,逐渐形成破产程序启动的约束机制。

  三、加大财产保全追收力度,实现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8.通过民刑事程序恢复债务人财产,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破产欺诈、个别清偿等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破产管理人请求适用破产行为可撤销、无效规则,追回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册或财务会计报告,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追究其民事责任,对相关行为人依法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完善破产责任体系。9.及时保全债务人财产。破产受理后,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申请或依职权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全。紧急情况下,应严格遵守法定时限落实保全措施,立即开始执行。10.推进落实程序中止规则。依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诉讼、仲裁及执行程序中止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案件审理系统信息化,加强法院间、法院内信息共享、统合,建立破产案件受理后程序自动中止子系统,提高债务人财产归集效率。11.探索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机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关联企业破产的意见,对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

  财产成本过高的关联企业,以审慎判断为前提,通过实质合并审理,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准确把握各关联企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案件管辖法院。多个关联企业成员均存在破产原因但不符合实质合并条件的,加强对不同法院审理程序的协调,确保整体效果,必要时依法指定个别法院集中审理。

  12.依法认定程序启动后融资的优先受偿地位。准确把握《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共益债务的规定,严格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的规定,明确程序启动后融资人债权的共益债务性质及其优先受偿地位,鼓励对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促进融资债权人及其他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四、积极推进破产重整工作,实现社会综合效益最大化13.优化重整案件识别标准。发挥重整程序的拯救功能,通过听证、咨询政府相关部门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结合债务人企业陷入困境的原因、企业财务指标等因素,综合识别判断债务企业是否具备挽救价值和再生可能,实现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社会多方利益共赢。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困境企业采取司法救治,积极引导适用重整、和解程序;对于低端低效不具救治价值或救治无望的企业,及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市场出清,防止债务风险累积引发危机。14.依法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平衡各方主体利益。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第87条关于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未实际影响或改变债权人权利或已经该债权人所属表决组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情形下,依法及时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15.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重视企业整合和资产重组。积极引导VC/PE(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参与企业重整,促进有价值的困境企业再生和转型升级。推广适用“预重整”制度,依法支持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战略投资人等利害关系

  人对困境企业进行预重整。探索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制度,支持当事人通过谈判、协商对债务重组事宜作出合理安排,并推动重整程序的依法确认,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审理效率。探索加强通过办案平台实现债务人信息披露功能,为投资人了解债务人企业情况提供便利。

  五、提高债权人参与程度,平等保护债权人权利16.完善破产立案听证审查机制。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组织听证调查的同时,探索就破产管理人选定事宜征询债权人意见的做法,增强法院选定破产管理人的针对性。17.完善债权人监督机制,落实债权人会议对重大财产处分行为的决策权。严格落实《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处分价值重大财产,应依法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对违反债权人会议重要决议的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有权依法就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等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18.强化债权人知情权,探索建立债务人信息公开平台。破产管理人应及时向债权人会议提供其所获取的债务人财产、对外债权债务等有关信息。探索完善通过办案平台实现信息披露功能,推进信息上网,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便于债权人行使监督职权。六、提升债权“回收率”,增进破产程序的制度效益19.支持破产企业继续经营、整体转让。转变破产程序启动后原则上停止企业经营的传统思路,探索鼓励有运营价值的企业继续经营。吸收具有专业资质能力的人员参与重整企业经营管理,促进破产企业保持营业价值。探索企业整体转让机制,避免对债务人财产零散出售,提高财产处置整体收益。20.坚持破产财产最大化原则,保障债权人回收率。完善破产财产市场化、公

  开化处置措施,进一步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和财产变现溢价率。需通过拍卖方式处置破产企业实物资产的,应通过淘宝网、京东网等破产财产网上拍卖平台进行,保证程序公开、竞价公平,提高债务清偿率。

  21.严格落实债权清偿顺位,充分保障各类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等优先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益。严格执行法定清偿顺序,确保员工债权、社保债权、税款债权等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22.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降低破产程序费用支出。整合本市鹰眼查控平台、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财产查询平台、诉讼资产网询价平台、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平台等网络查询、估值、处置平台,充分利用各平台低成本、低费用优势,降低破产费用支出。

  23.完善快速审理机制,提升破产审判效率。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且数额不大、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破产案件,纳入快速审理范围,依法适用简易破产程序。充分运用电子送达方式,简化债权人会议运作程序,缩短办理周期,提升审判效率。严格内部审限控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六个月内审结,一般破产案件两年内审结,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案情疑难复杂的破产案件三年内审结,特别重大疑难案件五年内审结。

  24.积极协调财税工商部门,节约破产时间和成本。积极协调财税部门出台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财产处置交易活动实施税费减免,消除制约破产程序推进的政策障碍。积极协调工商部门出台政策,完善破产企业注销机制,实现破产清算企业管理人可凭法院终结裁定进行企业注销,提高企业注销效率。

  25.积极协调社会保障部门,着力维护职工债权人权益。高度重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降低职工参与破产程序的成本。引

  导管理人通过财务账册、社保记录等多种途径主动调查核实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方面的情况。充分发挥我市欠薪保障机制的作用,通过垫付工资并优先在破产程序中清偿,抒缓职工困难,保证破产程序顺利推进。对于国有“僵尸企业”清算,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先行做好职工安置、账册清理等工作,处置好历史遗留问题。

  七、加快破产法庭建设,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26.加快破产法庭硬件建设,建立多功能、集约化破产审判中心。建立完善破产法庭独立办公区,打造集诉讼服务、流程管理、破产审判三位一体的多功能、集约化破产审判中心,配套独立的司法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破产法庭综合事务管理,并为破产管理人协会、网络拍卖服务平台等组织机构入驻提供办公场所,增强办理破产的便捷性。27.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促进破产审判能力全面提升。高度重视破产法庭的专业化建设,加大对破产法官的选拔培育力度,强化专业人才的培养,增配与破产案件大幅增长趋势相适应的合议庭及辅助人员。28.加强对外交流,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定期开展研讨交流活动,借鉴香港、澳门等经济发达体在破产清算和重整方面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破产审判队伍的能力素质。推动跨境破产工作,对标世界经济发达体,加强协作,增加破产审判的国际影响力。29.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打造破产审判服务经济发展大格局。对破产审判建立单独的、符合破产审判规律的绩效考评评价体系,通过进一步细分不同类型案件的权重设置,明确破产审判服务经济发展导向,进一步调动破产法官和相关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八、推进破产审判信息化,助力破产审判提质提效30.积极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整合信息化平台资源。坚持系统建设与系统融合

  并重,大力推动现有办公办案平台相互融合、信息共享。注重各系统的特殊性,有效适应各项工作需要,提高平台利用效率,减轻法官工作负担,消除资源闲置浪费。

  31.完善综合业务系统(电子卷宗系统)。进一步推进案件材料无纸化、信息化,为当事人查询案件情况提供便利。探索综合业务系统与中国法院破产重整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高信息上网准确性。

  32.完善破产重整平台。畅通网上预约立案渠道,利用全国破产重整信息平台的网上立案端口,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甚至不跑腿,降低立案成本;同步生成电子信息数据,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降低破产成本。推动实现破产重整平台与执行部门数据对接,强化债务人财产破产保护。

  33.完善破产办案平台。将目前以法院文书传递功能为主,转变为兼具信息公开、信息共享多功能合一的破产办案平台,授予债权人、管理人办案平台访问权限,疏通双向信息传递渠道,提升审判效率,确保全程留痕。

  九、完善综合配套协调机制,加强破产保障体系34.推动建立常态化的破产工作府院统一协调机制。通过建立府院联动,加强企业破产风险隐患预警、信息共享与反馈、跨部门联合调研等,促进解决破产企业瑕疵财产处置、重整企业续贷与信用修复、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保障等瓶颈问题,推动实现个案协调向制度化对接转变。35.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加强与银行系统协调沟通,争取政策支持,推动完善银行征信系统信用修复机制,降低破产程序制度性成本,增加企业重整成功率,提高债权“回收率”。36.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考核和指定制度,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管理,制定配套的名册管理办法,通过对破产管理人的动

  态考评,形成激励和淘汰机制,提高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在破产管理人指定方式上,注重在重整案件中适用竞争方式指定与案件相匹配的优质破产管理人,同时兼顾债权人意志,促进重整成功。

  37.支持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建设,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推动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并确定主管单位。健全破产管理人工作规范,完善破产管理人队伍的管理机制,提升破产管理人队伍素质,以加强行业自律、合作互助,促进破产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探索引导具有工程技术、科学知识、企业管理经验等非中介人员参与管理。

  38.完善管理人报酬确定机制,促进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确保援助资金来源稳定,积极协调政府加大对专项基金的支持力度,适应破产案件大幅增长趋势,及时增加援助资金数额。改进破产管理人援助资金支付流程,确保援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优化破产管理人报酬确定规则,探索建立破产管理人报酬综合确认机制,综合考虑破产财产金额或规模、破产管理人收集或管理破产财产的贡献度、破产程序持续时间等多因素确定破产管理人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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